EN
https://www.gov.cn/

財政部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7-01-24 20:11 來源: 財政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我們重新制定了《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和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資金,用於支持各地發放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分配過程公平、公正,分配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二)突出重點。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重、財政困難程度高及工作績效好的地區適當傾斜,根據國家政策要求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調整支出投向重點。

(三)實物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在實物安置基礎上,鼓勵地方積極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工作。對於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市場房源充足的地方,要進一步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績效。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

(五)強化監督。充分發揮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優勢,對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全面監管。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上述因素將根據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調整而相應調整。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經核定的各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核定的年度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按照各地區當年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計劃數,加(減)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計算。

前款中所稱上年度超額(未)實施數,按照各地區上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際完成數,減去上年度計劃任務數計算。其中,上年度實際完成數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實際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套數和當年貨幣化安置套數為準。對於上年度超計劃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如果上年度沒有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且已列入當年度計劃任務,可視同為當年開工套數和貨幣化安置套數。

(三)對於經國務院同意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開工建設或簽訂購買協議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為準。

第六條  實行實物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住房開工統計口徑為:設計採用地基處理的,開始地基處理施工;設計採用樁基礎的,開始樁基礎施工。開工數量按已開工單體工程設計的安置住房套數進行統計。

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棚改安置套數按以下口徑統計:

(一)實行直接貨幣補償的,以棚改項目為單位,按以下公式計算開工套數:直接貨幣補償開工套數=項目貨幣補償款/(當地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80平方米),計算結果取整不進位。按照以上公式計算核定的開工套數小于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戶數時,可以按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戶數統計開工套數。對於採取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要分別計算核定。

(二)實行政府組織棚改居民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明確的購買住房套數,核定開工量。按上述規定無法統計的,可按照上一項中的計算公式核算。

(三)實行政府購買商品住房(含當地政策性住房等)安置的,按政府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與商品住房所有者簽訂的購買協議(合同)中載明的購買套數核定開工量。

第七條  租賃補貼戶數、城市棚戶區改造套數、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的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以及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

第八條  對於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和項目,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及時組織本地區各市、縣申報資料,並匯總審核申報資料,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向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地區以及各市、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年度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公共租賃住房年度計劃,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住房保障部門年度工作總結。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以及列入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

(三)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物安置住房開工證明及貨幣化安置協議等證明材料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證明以及簽訂購買合同或協議的電子版數據;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價。

(四)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附表5)等績效評價有關材料。

(五)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説明。

(六)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專員辦應及時退回並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抽查。其中,實地抽查審核比例原則上不少於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數據比例原則上不低於該地區申報數據的20%。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核實數據後重新報送。

對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十一條  專員辦在審核過程中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省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後,應于4月15日之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6)報送財政部,並於4月30日之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每年4月15日之前,將根據專員辦審核認定結果調整後的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以及相關文字説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後,將專項資金預算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90日內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于30日內,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一次性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文件抄送專員辦。

省級財政部門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可統籌用於支持納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的項目: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專項資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採取注入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週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仲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按照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後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的地區,專員辦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財政部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並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對年底專項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財政部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並將扣減資金進行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負責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專項資金的分配、下達、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補助等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分配下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14〕14號)同時廢止。

附表:

1.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劃和實施情況表

2. 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3.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劃和完成情況表

4. 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

5.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6. 專員辦審核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意見表

附件下載: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附表1-6.xls

財政部_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