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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試點職工生育醫療險合併

2017-02-05 07:24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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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4日從人社部獲悉,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試點方案要求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推進兩項保險合併實施。據悉,試點6月底前啟動,試點期限為一年左右。

根據試點方案,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瀋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將開展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未納入試點地區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方案明確試點主要內容:一是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促進實現應保盡保。二是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徵繳。試點期間,可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三是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四是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要統一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充分利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平臺,實行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五是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産假期限執行。(記者 邱玥)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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