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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切實做好春節後煤礦復工復産驗收工作的通知

2017-02-07 18:26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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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切實做好春節後煤礦復工
復産驗收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17〕9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産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春節後煤礦復工復産安全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煤礦復工復産程序

(一)煤礦復工復産前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安排領導幹部帶隊深入井下,全面排查礦井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特別是採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要針對查出的隱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治理責任,徹底治理隱患;隱患治理完畢,煤礦企業或煤礦要先行組織驗收。對於自行停産停工或停産檢修的煤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礦長簽字確認後方可復工復産;對於長期停工停産、被責令停産的煤礦,在先行組織驗收合格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市屬煤礦向市(地)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其他煤礦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申請驗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並履行局長(市長、縣長)簽字手續後,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礦復工復産。復工復産通知要抄送相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列入去産能淘汰退出規劃、近期關閉的礦井,原則上不再復工復産,不設“過渡期”或“回撤期”,並派人盯守,對因人員安置、設備回收不能立即停産的礦井,要督促煤礦企業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每一個採掘工作面、每個採區、每個水平及全礦井的封閉時間,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化解過剩煤炭産能領導辦公室批准。

二、嚴格煤礦復工復産簽字手續

對自行停工停産礦井,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礦長簽字;對長期停工停産、被責令停産的煤礦,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市屬煤礦由市(地)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各類煤礦復工復産,均不得以驗收組組長、驗收部門負責人或驗收專家等替代簽字;已經復工復産但未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的煤礦,要逐礦進行補簽。煤礦復工復産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制度,凡在驗收工作中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並問責。故意隱瞞問題違規申請復工復産的,嚴肅追究申請煤礦的責任,並作為重點監管對象,6個月內不再受理復工復産驗收申請。

三、嚴格復工復産現場管理

嚴禁以治理隱患名義進行採掘活動,參與隱患治理的人數要在隱患治理整改措施中予以明確,重大隱患整改要安排煤礦領導幹部現場監管;礦井恢復通風、供電及啟封密閉,要嚴格瓦斯檢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專業救護隊實施瓦斯排放;衝擊地壓礦井恢復生産前要對衝擊地壓危險程度進行評價,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各類復工復産煤礦,要嚴格按核定(設計)産能組織生産,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産。

各産煤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立即對煤礦復工復産驗收工作作出專項部署,並依據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條件和《煤礦安全規程》,結合煤礦安全生産大檢查“八查”內容和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轄區煤礦復工復産驗收標準。對於未申請或未通過復工復産驗收的煤礦,要重點落實盯守責任,安排盯守人員。復工復産煤礦名單要及時抄送相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對復工復産煤礦進行復查或抽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7年2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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