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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部門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

2017-02-09 14:03 來源: 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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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部署,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關於全面清理、取消申辦養老機構的不合理前置審批事項,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的工作要求,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銀監會、全國老齡辦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積極性,降低創業準入的制度性成本,營造公平規範的發展環境。

《通知》要求,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創新工作思路,儘快破除養老服務業發展瓶頸,激發市場活力和民間資本潛力,促進社會力量逐步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連鎖化、規模化的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

《通知》要求加大“放”的力度。將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審批(或項目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階段。每個審批階段由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組織其他審批部門開展並聯審批、督促協調審批進度、在流程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並統一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審批結果。探索實行養老服務建設工程項目區域評估。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進一步簡化優化養老機構相關審批手續,簡化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産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對養老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很小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養老機構實施備案管理。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支持加快完善服務場所的産權登記手續。對於新建養老機構或者利用已有建築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涉及辦理不動産登記的,不動産登記機構要通過“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舉措,依法加快辦理不動産登記手續,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動産登記服務。

《通知》要求強化“管”的能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養老機構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指南,對養老機構行政違法案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對養老服務企業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依法予以公示。建立社會評估機制。發揮行業自律、群眾舉報、媒體監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和投訴制度,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通知》要求提高“服”的水平。各地應當及時、主動公佈當地養老服務相關的供需信息,便於社會力量和公眾了解、查詢和利用。普遍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養老機構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公開。按照統一歸集、及時準確、共享共用的原則,積極做好經營性養老機構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明確歸集的具體內容,建立數據比對工作機制,促進協同監管和信用約束。《通知》強調提高政府精準推動養老服務發展能力,各地養老服務機構運營補貼發放方式應逐步由“補磚頭”“補床頭”向“補人頭”轉變,依據實際服務老年人數量發放補貼。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準應予以適當傾斜。鼓勵各地採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産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委託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梳理政府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內容,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培育和扶持合格供應商進入。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流程,鼓勵養老機構和服務企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實現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鼓勵發起設立採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的養老投資基金,吸引社會力量進入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領域。

點擊查看:《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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