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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2017-02-10 21:26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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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發佈《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為規範保本基金髮展,2010年證監會發佈實施《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0〕30號),明確了保本基金的投資策略、擔保機構資質和擔保方式等問題。目前,存續的保本基金共有151隻,資産凈值約3200億元。總體來看,保本基金運作較為平穩,未出現到期不能保本的情況,在豐富基金産品類型、滿足投資者多元化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在保本基金髮展的同時,監管部門注意到保本基金存在有關問題,潛在一定風險。一是保本基金保障機制存在一定問題。目前已發行的保本基金均採用連帶責任擔保的保障機制,擔保機構有權無條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基金管理人實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本金承擔保本清償義務。一旦保本基金到期不能實現保本,基金管理人應償付最終的投資損失,行業風險不容忽視。二是保本基金保本投資策略可能失效的問題。部分保本基金為提高收益率,投資運作不夠穩健,存在將低等級信用債納入穩健資産投資範圍、剩餘期限錯配、風險資産放大倍數過高等情況,使得基金凈值波動加劇。三是保本基金快速膨脹可能帶來的風險。隨著保本基金數量、規模不斷快速增大,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人大量集中發行保本基金,若出現到期虧損且無法賠付的情況,容易損害持有人利益。

針對保本基金存在的問題,我會對《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並於2016年8月8日至8月27日通過我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部分意見提出,保本基金雖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運作,並引入相關保本保障機制達到“保本”目標,保本基金名稱在字面含義上一定程度闡釋了此類産品的機理,但保本投資策略及保障機制的安排並不能確保對投資本金的絕對保障,在極端市場情形下,投資者仍可能面臨投資本金虧損的情況,為充分揭示此類産品不能絕對保本的風險,建議對“保本基金”的名稱進行調整。

結合此情況,為避免投資者形成對此類産品絕對保本的“剛性兌付”預期,此次修訂中將“保本基金”名稱調整為“避險策略基金”,相應地,《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名稱調整為《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的內容作了以下修訂:取消連帶責任擔保機制;完善對避險策略基金的風控要求;限定避險策略基金規模上限,防範相關風險;完善基金管理人風控管理要求。此外,為做好新舊規則銜接,《指導意見》明確對避險策略基金依照“新老劃斷”原則進行過渡安排,存續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運作,無須變更基金名稱,但在保本週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規定的資産、不得增加穩健資産投資組合剩餘期限、不得增加風險資産放大倍數等;存續保本基金到期後,應當符合《關於避險策略基金指導意見》的規定,調整産品保障機制,更名為“避險策略基金”,不符合的應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此次《關於避險策略基金指導意見》的發佈,有利於引導相關基金産品回歸公募基金行業資産管理的本質,防範保本基金的投資運作風險以及行業風險,有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指導意見》發佈後,證監會將密切跟蹤有關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引導行業規範運作,進一步提升行業風險防控能力,促進公募基金行業長期平穩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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