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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2-28 16:38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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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16]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民政廳(局)、商務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民政局、商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關精神,發揮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的引領作用,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為加強政策管理,現將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由科技部核定名單,函告海關總署,並抄送本通知第八條出版物進口單位。此類科研院所持憑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按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由本級科技主管部門核定名單,函告相關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屬海關,並抄送本通知第八條出版物進口單位。此類科研院所持憑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文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按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由教育部核定並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公佈,按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稅進口資格,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確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確定免稅資格,按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免稅進口管理辦法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免稅進口管理辦法見附件1。

六、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的免稅進口管理辦法見附件2。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的免稅進口管理辦法見附件3。

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按海關規定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免稅進口商品銷售對象中的科研院所是指本通知第一條中經核定的科研院所;學校是指本通知第二條中經核定的高等學校。

出版物進口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免稅進口圖書、資料等情況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備案信息應包括商品種類、進口額、免稅進口商品的銷售流向、使用單位等。

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的免稅範圍,按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中的“五、圖書、文獻、報刊及其他資料(包括只讀光盤、微縮平片、膠卷、地球資料衛星照片、科技和教學聲像製品)”執行。

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比照上述有關條款進行免稅進口管理。

十、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

      2.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

      3. 外資研發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7年1月1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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