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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的通知

2017-03-01 10:2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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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的通知
財會[2017]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8號)和《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我們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現予印發,與《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同步實施。納入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試點範圍的各行政事業單位,在試點工作中應當參照本應用指南所規定的折舊年限對固定資産計提折舊。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

財 政 部
2017年2月21日

附件: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

一、關於固定資産折舊年限

(一)通常情況下,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表1規定確定各類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

表1:政府固定資産折舊年限表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中表1所規定的固定資産折舊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産的類別,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並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三)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主管部門有關折舊年限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

具體確定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固定資産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2.固定資産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産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産使用年限的,應當重新確定固定資産的折舊年限。

(五)政府會計主體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産,應當考慮該項資産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關於固定資産折舊計提時點

固定資産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産,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産,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産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産,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産,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範實物管理。

附件下載:

《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産》應用指南.docx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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