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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03-19 09:2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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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洩露內幕信息及內幕交易案,2宗操縱市場案,1宗法人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證券案。

1宗洩露內幕信息及內幕交易案中,王文平是江蘇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索普)擬進行重大資産重組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國斌與王文平多次聯絡,王文平向趙國斌洩露江蘇索普重組的相關情況;趙國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後使用其本人賬戶交易“江蘇索普”,沒有違法所得。王文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規定,趙國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趙國斌、王文平分別處以4萬元罰款。

2宗操縱市場案中,一是在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間的6個交易日中,驕龍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驕龍資産)為維持其所管理的資産管理産品凈值以及避免穿倉風險,控制使用“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1號資産管理計劃”等6個證券賬戶,在尾市交易期間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入,拉抬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汽集團)股票價格,影響當日“廣汽集團”收盤價。驕龍資産拉抬“廣汽集團”股價後未進行反向賣出,沒有違法所得。驕龍資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驕龍資産處以3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宇涵(驕龍資産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二是劉義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譚某”證券賬戶于2015年8月10日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廣汽集團”20,000,000股。2015年8月11日,劉義君為順利賣出所持“廣汽集團”,先後採用高價買入申報、低價委託托盤並頻繁撤單的方式,拉抬、維持“廣汽集團”股價,操縱期間賣出“廣汽集團”11,581,605股,沒有違法所得。劉義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劉義君處以30萬元罰款。

1宗法人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中,湖南嘉宇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嘉宇實業)自2012年5月以來先後管理、使用卜某、王某雲、彭某明等3人名下14個證券賬戶,交易了“華東科技”“長城影視”等數十隻股票,參與了“國棟建設”等股票的定向增發,其證券投資沒有違法所得。嘉宇實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80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8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嘉宇實業處以24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彭建平(嘉宇實業實際控制人)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

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證券案中,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期間先後在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魯證券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門任職。在從業期間,敖翔利用“徐某珍”賬戶交易“中國平安”、“欣旺達”等多只股票,沒有違法所得。敖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敖翔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保持執法高壓態勢,“依法、全面、從嚴”監管,持續整頓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推進和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發展能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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