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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獲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2017-03-31 14:57 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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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條例中諸多條款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立法部門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條例》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上有所突破,在立法制度保護上走在全國前列。

預付卡經營者逃逸,定性為欺詐

長期以來,預付式消費備受消費者詬病,幾乎人人都有被預付卡坑了、套了的經歷。條例對預付卡發放金額、時效和退款條件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讓長期以來預付卡管理難題有了可操作性法律準繩。

省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副局長趙榮霞表示,條例在預付消費方面做了更加嚴格和具體的規定,如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15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將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

定性了欺詐行為以後,如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一旦經營者逃逸,又該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趙榮霞説:“如果定性為欺詐行為,經營者要對消費者退一賠三;對於捐款逃逸的經營者,將通過信用管理的方式,設置預付卡逃逸黑名單,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限制逃逸者,解決找不到人的問題。”

條例同時規定,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其中,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

經營者洩露消費者信息,最高可罰50萬元

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是當前的突出問題、熱點問題,建議完善相關條款,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也有委員提出,要明確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因此,條例做了如下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範圍和具體規則,並經消費者同意。但法律、法規要求登記消費者信息的除外。”增加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這一條款。增加“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規定,明確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信息保密的具體義務。

在法律責任上,對“未經消費者同意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或者收集消費者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的”和“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費者個人信息洩露、丟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消毒套裝收費餐具,必須提供免費餐具

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天價餐”問題,委員們強烈呼籲予以約束。條例採納這些意見,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數量、規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費用”。同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裝收費餐具的經營者應該同時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

對於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等相關信息的;未經顯著方式明示收取費用或者未提供符合衛生條件的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器具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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