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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信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評文明榮譽

2017-04-09 17:0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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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4月9日電(記者 胡錦武)近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印發通知,將有關機構(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情況、協助法院執行情況全面納入全省各級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村鎮、文明城市、文明家庭、道德模範等榮譽考評體系。

《通知》指出,機關事業單位要帶頭遵守憲法法律,並切實履行對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管理職責。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成員(含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評道德模範、文明家庭,已獲得道德模範、文明家庭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依法履行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義務,對拒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被人民法院處罰的,不得參評文明單位、文明校園,已取得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公職人員的,一律通報至所在單位加強教育、監督和管理,通報至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通報至組織人事部門在任職方面予以限制,通報至綜治辦、文明辦加大對涉“公職”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力度。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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