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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
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

2017-04-12 15:00 來源: 銀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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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
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
銀監發﹝2017﹞7號

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發展,銀行業業務結構、風險特徵出現了新變化,暴露出銀行業監管制度和實踐中存在一些缺陷。為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現就彌補監管短板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監管制度建設

(一)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借鑒國際監管標準,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風險狀況,深入排查監管制度漏洞,儘快彌補監管制度短板。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銀行業目前存在的突出風險,補充完善股東管理、交叉金融産品、理財業務等監管制度。二是堅持急用先行,對需求迫切、短期效果明顯的,要儘早啟動,儘早印發,儘快取得實效。三是堅持協調配套,強化規制之間的銜接配合,壓縮監管套利空間。

(二)完善監管實施細則。各級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系統梳理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處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操作規程,細化監管要求,提高監管效率和透明度,持續開展效果評估,不斷查漏補缺。

(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面對標監管制度,排查內部管理制度的空白和漏洞,逐項增補完善,及時將各類監管要求轉化為公司治理、業務經營和風險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確保各項監管制度落地實施。

二、強化風險源頭遏制

(一)加強股東準入監管。研究制定統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管理規則,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資格、參控股機構數量等監管要求。各級監管部門應強化準入監管,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所有權人,並審查其資質;加強關聯關係審查,防止通過委託他人代持股權、關聯方與一致行動人聯合持股等方式規避股東資格審查的行為;加強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入股資金為投資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二)加強股東行為監管。各級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事前審查、事中核查、事後追查等手段,強化對股東行為的持續監管。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轉讓行為,將通過一二級市場、境內外市場開展的股權轉讓統一納入審查範圍;從嚴監管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行為,確保其依法合規行使控制權,嚴禁不正當干預經營決策,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對嚴重違規的股東,要依法責令其轉讓股權或限制其股東權利。

(三)加強股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股權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主要股東及關聯方情況,掌握其重大變化,對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權轉讓應及時報監管部門審查或備案,及時披露主要股東的股權質押融資信息;探索實施股權集中託管,提高股權管理規範性;嚴格關聯交易管理,強化對股東授信的風險審查,防止套取銀行資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主要股東就合法行使權利、合規轉讓股權等出具承諾。

三、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

(一)提高非現場監管能力。各級監管部門應積極深入運用非現場信息系統、銀行風險早期預警系統功能,加強深度分析,及時捕捉風險苗頭,準確定位業務擴張激進、風險指標偏離度大的異常機構作為監管重點。充分利用客戶風險統計系統,有效識別多頭融資、過度擔保、債務率高的高風險客戶,及時提示風險,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壓降風險敞口。切實加強市場分析,密切關注匯市、股市、債市、房地産市場變化和風險傳導,有效防控投資等相關業務風險。

(二)提升現場檢查針對性。各銀監局要精確制導、鎖定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加大信用風險現場檢查力度,核實資産質量,嚴肅查處不如實反映不良資産的行為。對於同業融資依存度高、同業存單增速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檢查期限錯配情況及流動性管理有效性。對於同業投資業務佔比高的機構,要重點檢查是否落實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計提撥備和資本。對於理財業務規模較大的機構,要重點檢查“三單”要求落實情況、對消費者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充分性。

(三)加強現場和非現場協同。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非現場與現場檢查工作的協調配合,利用非現場監測分析成果,準確鎖定檢查目標;借助現場檢查發現,豐富非現場分析的維度。主動加強與其他監管機構的協調配合,實施協同監管、聯動檢查、聯合查處,切實防止監管套利。

四、強化信息披露監管

(一)提高風險信息披露標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擴展風險信息披露範圍,提高信息披露內容的詳細程度。要強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定期披露股權結構及其變化情況,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變動等信息。要強化風險信息的披露,及時披露各類授信業務和産品的不良資産規模及分佈、處置方式及效果等信息。同業融資佔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動性風險信息。同業投資業務佔比高的機構,應披露投資産品的類型、基礎資産性質等信息。發生重大案件、重大風險事件、重大處罰等事項的,要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二)提高金融産品信息披露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規範的金融産品信息披露制度,嚴格區分公募與私募、批發與零售、自營與代客等業務類型,明確信息披露標準和規範。要以消費者是否能充分理解産品作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標準,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隱瞞風險,不得誤導消費者。

五、強化監管處罰

(一)規範監管處罰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監管處罰規則和流程,提高處罰工作的規範性和時效性。要強化非現場監管的監管處罰權,對非現場監測中發現的不安全、不審慎的經營行為以及監管指標不達標情況依法進行處罰。要持續完善監管執法手冊,明確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和尺度,提升監管處罰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二)切實加大監管處罰力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權力,提高違規成本,增強監管威懾力。一是堅持糾罰並重,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故意規避監管的行為,應及時叫停相關業務,要求限期整改,並視情形實施行政處罰。二是堅持罰沒並舉,對有違法所得的,均應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要事實、屢查屢犯的,要從重處罰、頂格處罰。三是堅持機構人員“雙罰制”,除處罰機構外,還應處罰相關責任人。

(三)切實提升監管處罰透明度。各級監管部門要按照行政信息公開“雙公示”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眾公佈重大監管處罰信息。要完善從業人員“灰名單”制度,對責任人的處罰結果進行通報,強化震懾效應。

六、強化責任追究

(一)嚴肅銀行業金融機構責任追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細化各業務條線、分支機構、業務崗位的職責,明確盡職要求和失職責任,建立規範化、流程化的責任追究體系,做到盡職免責、失職追責。要指定專門部門對監管部門通報、內部檢查發現或其他形式暴露的問題開展調查,依據崗位職責進行責任認定,依據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責任追究。要增強責任追究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掩蓋失職瀆職行為、包庇責任人的,應嚴肅處理。要對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實行雙線問責,在問責直接責任人的同時,也要對管理不盡職、履職不到位的管理人員進行問責。

(二)加強監管行為再監督。各級監管部門應切實加強監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督管理。對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進行責任追究。對存在應當行政處罰而不予行政處罰、應當移送而未移送、協助調查不盡職、嚴重違反行政處罰程序、擅自改變處罰決定的種類和幅度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附件: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

2017年4月10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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