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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已購公有住房轉移登記需繳納1%土地出讓金

2017-04-12 16:0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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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太原4月12日電(記者 王飛航)不動産登記涉及每位群眾切身利益,為解決各地“辦證難”的問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近日出臺政策,對已購公有住房(房改房)符合轉移登記條件的,土地出讓金按照成交價1%繳納,土地使用期限調整為70年。

已購公有住房也就是過去常説的“房改房”,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各地實行房改時,公有住房作為一種住房福利出售給職工,土地性質是劃撥,價格很低。到了2000年前後,國家鼓勵商品房的買賣,為了鼓勵這些享受房改福利的人賣房,允許“房改房”上市出售。

山西省不動産登記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早已明確了已購公有住房可以過戶交易,但是對於土地的有關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導致長期以來“房地分離”的問題,阻礙了當前不動産登記業務的正常辦理。為此,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出臺專門政策,對已購公有住房轉移登記的問題進行了説明。

據介紹,今後對已購公有住房符合轉移登記條件的,土地出讓金按照成交價1%繳納,土地使用期限調整為70年。如成交價低於稅務部門計稅評估價的,以稅務部門認定的計稅評估價為準。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為該宗地內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其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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