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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發佈《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2017-04-19 17:38 來源: 民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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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民航局發佈《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通用機場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創新了通用機場行業管理制度,將進一步促進通用機場健康發展。

《辦法》按照通用機場是否對公眾開放分為A、B兩類。A類為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B類則為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另外,基於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辦法》又將A類通用機場分為三級。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1級通用機場,使用座位數在5~9座之間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2級通用機場,其餘均為A3級通用機場。今後,我國所有通用機場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都將遵循此《辦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經多年管理實踐,我國運輸機場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行業管理制度體系,在涉及通用機場時,則採取套用或簡化執行運輸機場規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業內普遍反映的標準偏高、要求不適用等問題。2016年5月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對通用機場提出了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此次民航局發佈的《辦法》,正是貫徹落實該《意見》要求的具體體現。

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在編寫過程中,廣泛徵求了通航企業和各級各類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各方對制度設計達成了廣泛共識。在《辦法》規定的分類分級體系下,民航行政管理部門將針對不同類型的通用機場施行差異化管理,既貫徹了“安全第一”的原則,又實現了“放管結合”,將為通用機場發展創造適宜的政策環境,更好地支持通用航空的整體發展,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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