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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護老人納入監護 完善家庭、社會、國家監護體系

2017-04-23 19:1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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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白陽)幾年前,為了救患上尿毒症的獨子,河南鄭州的賈女士和老伴背了十幾萬元的債務,兒子還是在準備換腎手術的前4天離開了。

“我現在五六十歲還能自己照顧自己,等病了、老了,不能動了怎麼辦?找兄弟姐妹的孩子來照顧,一次兩次還行,總不能一直那樣,感覺自己像個累贅似的。”她説。

在河北保定,市民劉欣的八旬老父多年前因腦血栓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之前他請了兩個保姆照顧父親,可由於護理不到位,父親生了褥瘡。無奈之下,他將父親送進了政府辦的養老機構。“原來擔心別人説父母養你這麼大,老了竟然被送進養老院不管了。現在才發現,父親進了有專業護理的養老院後,精神面貌確實明顯不一樣了。”

根據國務院近日印發的《“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預計到2020年,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增加到2.55億人。然而,面對近年來日益增加的高齡、失能、獨居和空巢老人等群體,制定於30多年前的民法通則已不能完全覆蓋。

將於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著像賈女士、劉老先生這樣的失獨、失能等群體將“老有所依”。

民法總則同時明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對此,專家指出,村居委會等組織目前在照顧失護老人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從未來著想,由政府主導的專業養老院應發揮更大力量,讓民政部門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符合我國國情。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表示,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人員全國流動頻繁,完全由家庭成員承擔監護職責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民法總則明晰了社會組織和政府部門在監護人的指定、監督、撤銷方面的職責,以及直接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和具體順序,構建了家庭監護、社會監護、國家監護三位一體的現代監護體系。

“民法總則擴大監護範圍、強化民政部門監護責任,對年老失能者等弱勢群體特殊關愛,既體現了我國民事立法順應時代發展的需求,在制度設計上以人為本,還體現了政府敢於擔當、切實為人民服務的法治理念,這種進步值得肯定。”孟強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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