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保險監管 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保險監管 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
保監發〔2017〕40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關於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規範保險市場秩序,保監會將於近期組織開展集中整治行動。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保險業實現了持續較快增長,保障能力不斷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提升。但是,由於部分市場主體動機不純、急功近利、貪快求全,加之一些監管人員位置不正、責任不強、履職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場亂象問題在保險業同樣存在,集中體現為部分保險機構資本失實、治理失效、投資失控、營銷失信、數據失真等方面,嚴重損害了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甚至可能引發重大經濟金融風險。面對這些市場亂象問題,保監會將堅持不回避、不遮掩,以更強擔當精神履職盡責,從嚴整治、從快處理、從重問責,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確保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穩定。
二、工作部署
(一)著力整治虛假出資,切實解決資本不實問題。
集中整治保險公司股東利用保險資金自我注資、循環使用;通過增加股權層級規避監管、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入股資金未真實足額到位或抽逃資本金。
各保險機構要對入股資金來源認真核查,確保入股資金真實、自有、合法。如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的情況,自願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置措施。
監管部門要開展資本真實性專項整治,重點關注股東是否直接或間接通過以下方式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債務資金;信託資金、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利用保險公司投資信託計劃等金融産品的有關資金;利用保險公司存單質押獲取的資金;通過質押保險公司股權獲取的資金。對存在入股資金來源或股東關聯關係申報不實,以及編制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股東,一經發現,依法採取限制行使表決權、派駐董事等股東權利,直至責令轉讓或拍賣股權等監管措施,並將有關當事人列入保險業黑名單,限制其在保險業開展投資活動。
(二)著力整治公司治理亂象,提升治理機制有效性。
集中整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因控制權爭奪或重大利益分歧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決策機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
各保險機構要提升對公司治理理念的認識,培育優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完善公司治理架構,明確職責和權力邊界,嚴格落實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報告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並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監管部門要深入推進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加強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係穿透性審查,禁止代持、違規關聯持股等行為。重點核查公司是否建立適合自身情況的治理架構、公司治理機制的合規性和有效性,排查公司治理潛在風險。
(三)著力整治資金運用亂象,堅決遏制違規投資、激進投資行為。
集中整治保險資金投資多層嵌套的産品,模糊資金的真實投向,掩蓋風險的真實狀況;非理性連續舉牌,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利用保險資金快進快出頻繁炒作股票;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向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盲目跨境跨領域大額投資和並購;將短期資金集中投向非公開市場的低流動性高風險資産。
各保險機構要嚴格落實“審慎、穩健和服務主業”的監管導向,強化資産負債匹配管理,持續評估自身資産負債匹配狀況和資産配置能力,防範資産過度錯配的風險。要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健全投資決策機制,提升投資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核查保險資産質量和安全性,投資決策和交易的合規性,以及內部控制健全和有效性。重點檢查資金運用比例合規、産品嵌套和杠桿投資、關聯交易、重大股票投資和不動産投資等情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四)著力整治産品不當創新,堅決清退問題産品。
集中整治産品創新不規範,炒作概念和製造噱頭;産品設計偏離保險本源,保障功能弱化。
各保險機構要堅守保險保障本位,強化保險産品保障屬性,體現保障特徵。要不斷優化産品和業務結構,規範産品開發管理。
監管部門要部署各財産險公司對在用的備案産品進行全面自查,及時清理違規産品。針對財産險産品開展首次非現場檢查,對問題産品嚴格採取監管措施予以強制退出。要嚴格規範人身險産品開發設計行為,對違法違規問題堅決查處,採取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産品等監管措施,對履職不到位的高管人員從嚴從重追究責任。
(五)著力整治銷售誤導,規範銷售管理行為。
集中整治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欺騙消費者、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誇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産品收益、以其它金融産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産品、不履行責任免除及特別約定條款的説明義務、不告知提前解除合同可能産生損失、客戶信息失真等銷售誤導問題。
各保險機構要對銷售管理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重點針對産品管理、信息披露、銷售宣傳、客戶回訪、續期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排查相關經營行為是否依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在對保險機構電網銷業務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延伸至保險銷售交叉領域中投訴集中、業務量大、分支機構多的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重點檢查,規範新興渠道的保險銷售業務。組織各保監局針對銷售誤導和客戶信息真實性等問題開展檢查,依法從嚴從速處罰。要強化責任追究,在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重處的同時,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省級分公司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