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甘肅省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

2017-04-30 08:03 來源: 甘肅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規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日前,我省重新修訂了《甘肅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其中,對中央財政補助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項保障性安居工程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申報和審核,資金下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補助資金分配採取因素測算和定額標準分配兩種方式。因素測算法,適用於中央補助資金、沒有確定補助標準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按照各地區年度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等三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定額標準法,適用於預算安排資金時已明確補助標準的資金分配,按照年度預算安排情況,以各類保障房建設任務和定額標準計算分配。

《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突出了績效評價的作用和對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省財政廳、省住建廳對專項資金以預算年度為週期,對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和居民滿意度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以後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安置房建設(購買)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含新建、改建、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記者 沈麗莉 實習生 水菲菲)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