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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

2017-05-07 14:10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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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彌補監管短板構建嚴密有效保險監管體系的通知
保監發〔2017〕44號

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培訓中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工作的有關要求,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金融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健全保險監管體系,彌補制度短板,切實提升監管有效性,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握正確方向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保險監管系統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採取一系列措施推進監管制度的改革完善,維護了保險市場持續穩定發展。同時,也要清醒認識到,近年來保險業出現的一些突出風險和問題,暴露出在保險監管制度和實踐中還存在短板。有些制度違背了金融規律,給不良資本控制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機;有些制度存在漏洞,對業務結構失衡、個別産品粗放發展、少數公司無序舉牌衝擊實體經濟等風險問題管控不嚴;有些制度執行不力,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還存在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

保險監管系統要深刻反思,深入排查梳理,找準並彌補存在的短板,切實完善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深化改革創新,構建嚴密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效能和權威性。

(一)堅持目標導向,強化為民監管。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安全的要求,切實履行好保險監管使命職責。要以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為根本,以風險防控為核心,以推動保險業強化保障功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主線,全面檢視和梳理完善保險監管各方面的制度措施,真正將監管導向貫穿其中,將“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落到實處。

(二)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源頭監管。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直面現實,對當前保險市場存在的突出風險和問題,舉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追根溯源,查找保險監管制度、實施細則、執行機制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逐項增補完善,不斷紮緊監管制度的籠子。

(三)堅持統籌協調,強化系統監管。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不同領域監管工作的協調統一、上下聯動,切實做到全國監管一盤棋,對保險市場主體建立立體化、全流程、無縫銜接的監管體系。同時,主動加強與其他監管機構和執法部門的合作,加強工作溝通和監管信息共享,統籌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提升金融監管穿透力。

(四)堅持依法公正,強化從嚴監管。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推進保險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堅持公正透明原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通過建章立制規範監管權力運行,嚴肅監管紀律,強化監管行為監督和責任落實。

二、抓住重點領域,堵塞制度漏洞

近年來,保監會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較好地完成了保險監管任務,但由於市場變化較快,部分制度已難以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存在著滯後、缺位、交叉、重疊甚至相互衝突等問題。

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針對上述問題,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對現有監管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的,儘快修訂補充;對監管內部規程不健全、存在操作風險的,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對近年來市場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上位法支持來強化監管措施的,認真研究反映,推動保險法等修改完善。

(一)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加強機構股權監管,研究制定保險業統一的保險機構股權管理規則,設立更加科學嚴格的股東分類約束標準,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降低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加強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查,強化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係穿透性審查,嚴禁代持、違規關聯持股等行為。增強關聯交易監管,完善關聯方信息檔案建設,加強對關聯交易審核責任人的追責。推進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監管,加強對股東增資、股權轉讓的審查力度,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完善公司規劃監管,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戰略風險防控機制。研究出臺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制度,評估確定首批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名單。

(二)嚴格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加強資産負債匹配管理,研究制定保險公司資産負債管理監管規定,建立定量評估、定性評估和壓力測試等規則。進一步健全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指引,規範保險公司首席投資官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首席風險官機制。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分類監管制度,完善重點投資領域監管政策。提高境外投資能力要求,建立境外投資分級管理規則。堅持去杠桿、去嵌套、去通道導向,從嚴監管保險資金投資各類金融産品,嚴禁投資基礎資産不清、資金去向不清、風險狀況不清等多層嵌套産品。進一步完善保險資金服務國家戰略的引導政策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配套政策。

(三)深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全面實施。啟動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簡稱“償二代”)二期工程,填補保險集團監管、相互制保險企業監管等制度空白,修訂完善投資資産風險因子、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評估標準等現行規則,加強與其他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實施,根據“償二代”要求調整改進保監會部門及派出機構監管制度機制,提升監管合力,對行業風險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建立償付能力數據核查機制,嚴查嚴處數據造假行為,夯實監管數據基礎。督促保險公司健全內控流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確保“償二代”制度全面落地實施。進一步加強償付能力信息披露監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發揮市場約束作用。

(四)夯實保險産品管理制度。進一步修訂保險産品管理制度,強化保險公司産品管理的主體責任,規範保險公司産品開發管理行為,公平合理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從嚴做好産品監管,落實備案産品事後抽查機制,對問題産品強制退出,加大問題産品通報、處罰力度。探索建立人身保險業務分級分類管理制度,規範保險公司渠道、産品等業務經營行為。深入推進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

(五)完善保險仲介市場監管制度。修訂出臺《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加強對股東資質和出資能力審查,區分全國性、區域性機構並實施分類管理,規範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和流程。落實《資産評估法》要求,規範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管理。探索建立保險仲介機構法人治理、內控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標準。強化保險公司和保險仲介機構管理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建立對管理不力機構的追責機制,進一步完善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制度。

(六)推動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建設。建立保險銷售可回溯制度,實現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研究制定保險産品適當性銷售制度,加快推進保險服務標準化建設,健全完善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和小額理賠監測機制及結果公開制度。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投訴處理主體責任,提升保險糾紛化解機制運行效率。大力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全面實施保險實名登記制度,建立保險行業失信懲戒機制。完善保險消費者教育及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制度。

(七)完善高管人員管理制度。修訂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加大保險公司在高管任職資格把關方面的主體責任,優化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建立保險公司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強化對高管人員流動、履職的動態監管。完善違規高管處罰結果行業通報制度,建立高管人員“黑名單”,進一步明確禁止擔任高管人員的行為和情形。

(八)提升新型業務監管水平。研究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和風險防範有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支持行業運用互聯網技術創新産品、服務和模式。加強自保公司監管制度研究,引導規範相互保險組織,切實保障會員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細化完善保險公司各類專屬機構的監管規則。研究出臺價格保險、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管理制度。規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防範風險跨系統、跨區域傳遞。探索新模式新風險通報制度,切實引導新型業務規範發展。

三、完善監管機制,強化薄弱環節

近期保險市場出現的一些風險和問題,除與監管制度不完善有關外,也暴露出保險監管系統在制度執行、工作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在制度執行方面,存在標準不一、規則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問題;在工作機制方面,存在職責不清、協調不暢、聯動不強等問題;在監管手段方面,存在信息不全、共享不夠、執法力度不足等問題;在監管素質和能力方面,存在知識更新不夠、技能不全面和監管資源有限等問題。

各級保險監管部門在堵塞制度漏洞的同時,要進一步彌補監管機制、監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強化薄弱環節,全方位提升監管效能。

(一)加強監管機制的協調統一。進一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明確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部門的主要責任,以監管對象為基礎,建立清晰有效的監管責任體系和問責機制,強化對公司風險狀況的整體把握,及時將預警和防控措施傳導到整個監管體系。強化監管上下聯動,保監會在出臺政策措施時,及時制定操作細則和執行標準,政策調整變更後,同步明確後續處理措施。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分類監管、保險資金運用屬地監管、風險處置以及仲介機構法人屬地監管方面的職責權限,有效發揮派出機構作用。統一監管標準,尤其在保險産品管理、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等方面建立相對統一的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程序。

(二)加強前端審批與後端監管的協同。對放開前端的事項,抓緊完善事中事後監管規則和手段措施,確保管住管好後端。將行政許可與公司合規情況、風險狀況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密切挂鉤,加大對公司行政處罰、風險綜合評級結果、服務評價和投訴率等指標審查力度,防止審批與業務監管脫節、後端達不到監管要求而前端照批照備現象發生。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內部流程,建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統一的行政審批管理系統,實現申報、受理、審查、反饋、決定和查詢告知等全過程網上在線辦理,提高審批透明度。

(三)加強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監管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各類監管信息系統,充分發揮公共信息平臺作用。規範數據指標體系,全面、及時、有效採集保險機構、業務和高管信息。加強不同信息系統之間的協同建設和共享應用,建立相互查詢機制,確保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耳聰目明;同時,加強保監會與其他金融、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互通,打破數據孤島,運用大數據提升監管效能。

(四)加強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聯動。完善非現場監測評價機制和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準確鎖定業務擴張激進、風險指標偏離度大的公司,作為現場檢查重點對象。推進保險仲介雲平臺建設,完善仲介機構非現場監管體系,切實提高風險監測和預警水平。修訂現場檢查工作規程,明確信息化時代電子證據的取證程序和標準,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完善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建立保險機構重大風險稽查工作制度,健全風險案件全流程監管體系。

(五)加大行政處罰和信息披露力度。進一步統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確保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行政處罰時效性。全面披露處罰信息,強化行政處罰效果。細化保險仲介信息披露事項,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動仲介機構信息公開。建立對保險公司公開問詢制度,加大股權信息披露監管力度,擴大披露範圍和頻度,強化外部監督約束。

(六)強化司法手段運用。健全保險業司法案件管理制度,加大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力度,對利用虛假保費注資、關聯交易侵佔公司利益等挑戰監管底線、無視國家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移送司法處理。拓寬監管執法合作平臺,自上而下推動建立保險監管與公安、檢察院等執法、司法部門常態化合作機制,探索案件協作執法。

(七)落實問責機制。強化監管問責,對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堅持依法執行雙罰制,對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依法從嚴追責。強化機構問責,督促保險公司落實內部責任追究辦法,明確違法違規行為和風險性問題的責任追究對象、範圍、標準、程序,尤其是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公司主要負責人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強化對監管者問責,加強對監管行為再監督,從嚴管理幹部,對監管幹部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八)提升監管幹部隊伍素質能力。大力抓好監管隊伍建設,切實提升監管素質和能力。完善保監會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機制,強化監管幹部綜合培訓、業務專題培訓與黨校培訓相結合的培訓體系,加強幹部跨部門、跨地區交流鍛鍊,加大對監管政策理論、保險風險管控、産品技術創新、金融融合發展等領域的研究,打造一支熟悉監管業務、把握金融規律,具備專業思維、專業素養和專業方法的監管幹部隊伍,有效提升監管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協調有序推進

彌補監管短板、加強金融監管是黨中央國務院對當前金融領域部署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在會黨委的統一部署下,加強組織領導,協調有序推進,確保保險監管補短板工作深入紮實、取得實效。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各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以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負責、對保險監管事業高度負責、對保險業和保險消費者發展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彌補監管短板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積極查擺問題、勇於揭示問題、善於解決問題,不局限于本部門、本單位利益。要強化機遇意識,將其作為理順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能力、樹立監管形象的重要突破口。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部署實施,明確工作路線圖、時間表,層層壓實責任,確保不留死角、落地見效。

(二)聚焦問題,找準方向。各單位在補短板過程中,要認真思考,厘清問題,把握好補短板的正確方向。要聚焦重點,針對真正的“短板”去補,提升補短板工作效果,同時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和堅持。要注重以改革的辦法來解決短板問題,不斷完善改革的思路、方案、步驟、措施,不能因補短板而使改革停滯。要堅持簡政放權的正確方向,通過創新工作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和措施,為“放開前端”提供有力支持,切實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三)各司其職,有序開展。補短板工作涉及監管制度、工作機制乃至職責劃分等多個層面,各單位要根據自身職能,勇擔責任,強化協同,嚴防推諉塞責。要加強綜合部門與業務部門的協調統一,業務部門主動提出改進監管制度和機制的思路建議,綜合部門加強橫向統籌和督促把關,切實將統一監管標準落到實處。加強保監會與派出機構的上下聯動,保監會部門在修訂完善相關制度時,要充分考慮派出機構從執行層面反饋的意見建議,力爭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四)立足當前,謀劃長遠。補短板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要把握好工作節奏和時間進度,合理區分當前任務與長期任務。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對問題突出、市場急需且已基本達成共識的監管制度,近期先行制定、修訂和出臺一批;對制度不完善、操作細則不明確的,加快增補和完善一批;對完善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有效性有重要作用但尚處於空白地帶的監管制度,抓緊列入規劃,儘快研究推進。各單位在制度制定和修改過程中,要積極審慎、充分論證,確保制定出的制度符合實際、科學有效。要完善“制定制度”的制度,建立監管制度定期評估、清理和修訂機制,確保保險監管制度的有效性、統一性和完備性。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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