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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修訂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

2017-05-27 07:32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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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開展空間規劃(多規合一)試點提供法律保障 ●重大開發建設項目審批應根據空間規劃進行合規性審查

5月25日,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決定《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的出臺為我區開展空間規劃(多規合一)試點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對依法編制和保障空間規劃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自《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出臺以來,在優化産業佈局、促進區域一體化方面發揮了重要引領作用,也為我區申報中央空間規劃(多規合一)試點積累了寶貴經驗,奠定了基礎。然而我區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以下簡稱《戰略規劃》)由於過於宏觀,未對各類空間進行分區,也沒有具體的空間管控目標指標,與國家相關要求存在較大距離。2016年4月18日,中央同意我區開展空間規劃(多規合一)試點後,自治區黨委、政府按照中央要求整合各類空間性規劃,編制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以下簡稱《空間規劃》),明確了我區的發展定位和空間結構,劃定了“三區三線”,制定了分區管控指標和措施。為保障《空間規劃》的有效實施,確保改革有法有據,本次會議對配套《條例》進行了修訂。

此次修訂,除了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條例》的名稱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空間規劃條例》外,同時明確了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規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空間規劃》編制、實施方面的職責;明確了《空間規劃》的編制原則、編制要求以及編制、審批、修改程序;建立了實施《空間規劃》人大監督、層級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並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戰略規劃》相比,《空間規劃》更加注重給空間結構優化、管控措施落地,內容更加具體、詳細、精準。此次修訂出臺的《條例》充分考慮《戰略規劃》與《空間規劃》之間的區別,將《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調整為:“空間規劃是綜合性、基礎性、約束性規劃,是實施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定其他規劃的基本依據。”

新修訂的《條例》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空間規劃改革精神作為核心體現和主要內容,重點圍繞解決空間性規劃重疊衝突、部門職責交叉重復、規劃朝令夕改、規劃執行力不強等突出問題,著重加強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增強規劃編制的科學性,維護規劃的權威和嚴肅性,提高規劃的執行力。

《條例》對《空間規劃》的編制、修改程序進行了嚴格規定,規定“編制空間規劃應當進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提出要開展民主評議、廣泛徵求意見等程序要求,明確了規劃批准的“四個程序”和規劃修改的“四種情形”,保障了規劃編制的科學性、規劃批准的嚴肅性,防止了隨意修改規劃的情形發生。

保障《空間規劃》的實施是《條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因此,《條例》規定了三個方面的措施:規定市縣空間規劃和其他空間性規劃的編制應當以自治區空間規劃為依據,不得違反自治區空間規劃劃定的“三區三線”和管控要求;規定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的佈局、立項、審批、實施,應當符合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項目審批機關在作出項目審批決定前,應當根據空間規劃進行合規性審查;規定自治區應當建立全區統一、分級管理的空間規劃信息管理平臺,對空間規劃的實施進行數字化監測評估。通過加強對規劃、項目的合規性管理,依託現代信息手段,及時發現違反空間規劃的行為,確保空間規劃管控要求落地。(記者 尚陵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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