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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

2017-06-02 16:09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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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銀監局:

自“銀稅互動”工作開展以來,各地稅務、銀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密切合作,通過建立合作機制、搭建合作平臺、共享交換信息、創新融資方式,將企業的納稅信用與融資信用相結合,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初步形成企業、銀行、稅務三方共贏的局面。為鞏固“銀稅互動”成果,充分發揮政務信息共享的疊加效應,現就進一步推進“銀稅互動”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銀稅合作機制

(一)推動工作重心下沉。繼續完善稅務、銀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省級層面的銀稅合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市、縣兩級銀稅合作工作機制,將“銀稅互動”工作的重心向基層下沉,在2017年實現銀稅合作工作機制在所有縣域鋪開,加大基層銀稅合作的力度。

(二)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經驗,及時總結分析工作成效,跟蹤了解工作開展中的難點問題,做好合作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暢通“銀稅互動”工作溝通渠道,積極指導銀稅合作工作有序開展,切實保證銀稅合作機制有效運行。

二、加大銀稅信息交流力度

(三)擴大納稅信用信息主動推送範圍。稅務部門推送的納稅信用信息,由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名單拓展至納稅信用A-D級企業名單、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豐富銀稅信息互換內容。在依法合規、企業授權的前提下,稅務部門可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企業納稅信息,化解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幫助守信企業獲得銀行融資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銀行賬戶相關信息,依法合規提供所查詢的信息,便於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管理。

(五)推動合作渠道多樣化。鼓勵稅務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建立專線、搭建系統平臺等方式實現數據直連,將銀稅信息互動由“線下”搬到“線上”。繼續推廣稅務部門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協議的銀稅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過稅務部門與銀監部門簽訂“一攬子”協議的方式,持續擴大參與“銀稅互動”商業銀行的範圍和數量。

三、推動銀稅合作創新

(六)拓展“銀稅互動”受惠面。將“銀稅互動”受惠群體由納稅信用A級拓展至B級。鼓勵將“銀稅互動”同國家産業政策相結合,研究推出更有針對性、更加靈活的金融産品,優化信貸資源供給結構,支持進出口貿易和企業“走出去”,助力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高新技術産業、農産品加工業以及國家重點支持領域發展。

(七)加大信貸産品創新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經營發展特點,融合稅務數據與多維度企業信息,借助互聯網信息技術,研究探索搭建“互聯網+大數據+金融+稅務”平臺,積極創新信貸産品,優化完善信貸審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貸産品風險管理機制,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順應新常態下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發展,積極創新為小微企業“雪中送炭”,對於符合授信條件的小微企業,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減少貸款期限與小微企業生産經營週期錯配造成的資金週轉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納稅守信、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較好的小微企業研發信用貸款類産品,給予優惠的信貸支持。

(八)深化銀稅合作領域。鼓勵稅務部門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多領域納稅服務合作,充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網點,加強在自助服務、委託服務和服務體驗方面的銀稅合作。有條件的地區可選擇流量大、綜合性銀行服務網點配置自助辦稅終端,為納稅人提供稅務、銀行一體化自助服務。

四、加強配套機制建設

(九)加強銀稅互動信息安全。銀稅互動信息傳遞和接收的單位要簽訂信息保密協議,規範信息使用範圍,明確信息保密義務,共同做好信息傳遞過程中的安全防護工作,確保相關涉稅信息不沉澱、不外泄,有效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

(十)加大“銀稅互動”宣傳力度。稅務、銀監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銀稅互動”納入宣傳重點,充分依託辦稅服務廳、銀行網點、服務熱線、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對“銀稅互動”活動和相關金融産品進行全方位宣傳,提升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對“銀稅互動”的知曉度,提高市場主體的參與度和活躍度。加大對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守信激勵的示範引領效應,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價值導向,促進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不斷擴大“銀稅互動”的社會影響力。

國家稅務總局 銀監會
2017年5月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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