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七部門發佈《江西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

2017-06-27 08:29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關於印發《江西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銀發〔2017〕157號

《江西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西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環境保護部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2017年6月23日

江西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
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加快推進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在調結構、轉方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探索綠色金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助推生態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構建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基礎的綠色金融文化和價值體系,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贛江新區區位、産業、資源、生態優勢,以金融支持贛江新區綠色産業發展和支柱産業綠色轉型升級為主線,深化金融體制機制改革,構建綠色金融組織體系,豐富綠色金融産品和服務,優化綠色金融發展環境,積極探索綠色金融發展模式,助推經濟綠色發展,為金融支持美麗中國建設提供經驗借鑒。

(二)基本原則。

堅持綠色導向,創新發展。立足服務實體産業,防止脫實向虛,科學制定贛江新區綠色金融發展實施規劃,充分發揮重大綠色金融項目的示範和帶動作用,構建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差別化金融服務體系,突出特色,合理設計符合實際需求的金融産品,推動支柱産業綠色轉型升級,統籌城鄉生態發展。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籌兼顧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短期和中長期效益,科學處理金融支持綠色發展與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關係,推進綠色金融良性循環發展。建立市場化、專業化的綠色金融運作和監管模式,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創新和發展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既要創新服務,又要降低成本。優化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研究機構合作模式,探索建立社會責任與業績增長相一致的業務體系,使綠色經濟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

堅持先行先試,防範風險。探索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産品服務、體制機制等改革創新,積極穩妥、有力有序、精準務實推進各項改革試驗。強化風險意識,提高綠色金融領域新型風險識別能力,積極穩妥地做好風險預警、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主要目標。

通過5年左右的時間,初步構建組織體系完善、産品服務豐富、基礎設施完備、穩健安全運行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綠色金融服務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得到較大提升,探索形成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綠色發展的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二、主要任務

(一)構建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立綠色金融組織體系,逐步提升服務綠色企業的專業能力。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贛江新區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或綠色支行。支持本地符合條件的優質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加快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提升合作金融服務能力。支持贛江新區按程序設立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重點支持地方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産業發展。支持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參與綠色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等依法設立綠色專營機構。

(二)創新發展綠色金融産品和服務。積極研發能源效率貸款、節能減排專項貸款等綠色信貸産品。推進環保、節水、節能、清潔能源、清潔交通、綠色建築、綠色礦山、海綿城市建設等領域的綠色信貸産品創新,加大對大氣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等防治的支持力度。鼓勵開展綠色信貸資産證券化。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權、節能環保項目特許經營權、海綿城市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收益權、綠色工程項目收費權和收益權等抵質押融資模式創新。積極發揮財政支持綠色金融業發展的政策作用,探索設立財政風險緩釋基金、中小微企業轉貸基金和中小微企業“政銀保”聯動産品。

(三)拓寬綠色産業融資渠道。支持金融機構和大中型、中長期綠色産業項目投資運營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或項目支持票據,提升直接融資能力。支持發行中小企業綠色集合債,提高中小綠色企業的資金可獲得性。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等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鼓勵優質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開展並購重組,推動産業綠色升級。開展天使投資,引導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支持以綠色項目為核心的企業發展。圍繞支持保護生態資源和綠色産業發展,建設贛江新區企業總部基地、基金小鎮,為市場各參與方搭建綠色金融的綜合服務平臺。

(四)穩妥有序探索建設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探索科技資源交易與共享機制,促進技術創新和金融創新的融合。利用現有合格交易平臺依法合規開展金融資産交易,鼓勵金融機構通過資産證券化盤活有效資産。規範整合地方林權交易市場、糧食交易市場,開展農産品交易,豐富現代農業企業融資手段。支持江西省光伏、風電等行業的企業納入申請自願減排項目。審慎研究探索贛江新區林業碳匯、綠色減排項目碳儲量評估、碳排查及相關數據體系建設。

(五)發展綠色保險。支持保險資金以股權、基金、債權等形式投資綠色環保項目,重點支持大型健康養老、醫護等項目建設。全面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健全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創新綠色保險産品,支持科技保險、責任保險等保險創新産品先行先試,推動農業保險增品、提標、擴面,引導商業保險公司服務生態農業、清潔交通、新能源等相關綠色産業。積極開發綠色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産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為綠色建築提供風險保障。支持設立綠色保險公司或專營機構,提供特色保險服務。探索設立保險機構間交易市場。

(六)夯實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建立和完善贛江新區國有資本運營公司,設立贛江新區建設發展引導基金,重點支持新區重點産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覆蓋面廣、共享度高、實效性好的綠色信用體系,依法加強金融機構與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信息共享,將企業污染排放、環境違規、安全生産、節能減排及綠色礦山建設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企業徵信系統。支持政策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産業擔保基金、轉貸基金,為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提供增信服務。完善區域性股權登記託管平臺。建設金融數據服務平臺,引進各類數據管理、災備維護、資金清算、財務法務、資訊交互等仲介機構,為金融提供全方位保障服務。打造“綠色支付工程”,積極推廣應用電子商業匯票、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工具。

(七)構建服務産業轉型升級的綠色金融發展機制。建立綠色金融服務平臺和備選項目庫,優先將新材料等綠色項目納入項目庫,定期開展篩選和推薦工作,並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積極做好融資服務。鼓勵節能環保企業通過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引導金融機構和企業定期披露綠色金融項目環境信息。建立服務綠色産業和綠色項目的行政事務綠色通道。完善綠色金融統計工作。

(八)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預警機制,強化金融風險防範。全面提升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機制,健全客戶重大環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信貸準入的環境標準和要求,提高綠色信貸的可操作性,提升金融機構、仲介機構和企業對綠色金融産品,特別是信貸、債券等風險分析能力,嚴格監控大中型綠色項目的杠桿率和償付能力等指標。督促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壓力測試。將綠色金融業務開展成效、環境風險管理情況納入金融機構績效考核體系。依法建立綠色項目投資風險補償制度,通過擔保和保險體系分散金融風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江西省要成立綠色金融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協調推進,研究制定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實施細則。加強宣傳引導,形成有利於綠色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定期跟蹤落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第三方績效評估。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與江西省的溝通,指導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二)加強政策支持。江西省財政要統籌專項資金,加大投入力度,重點用於支持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發展、鼓勵金融創新;對入駐贛江新區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給予資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支持區內金融機構與歐美、港澳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綠色金融業務較為成熟的金融機構加強業務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依法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綠色項目投資。建立綠色信貸考核補償機制,贛江新區綠色信貸不良貸款率不高於區域內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不良貸款率水平。

(三)強化人才保障。鼓勵區內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和創新,加強金融監管人才和金融業務人才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金融監管人員,制定實施綠色金融人才專項工作計劃,不斷完善引進和培養綠色金融人才政策,造就一支具有金融和綠色生態技術知識的複合型金融人才隊伍。深化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金融機構合作,充分發揮省金融發展研究院作用,深入開展金融發展研究。組建贛江新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專家顧問團,為試驗區建設提供專業指導。

(四)加強執法追責。強化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企業環境與社會責任追究機制。加大用能、環境、安監等方面的檢查執法力度。建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環境風險的申訴交流制度,強化社會監督,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對違反相關環保、安全等法律法規、對利益相關者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應依法嚴格追責。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