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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訂發佈《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2017-06-29 07:2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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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6月28日電(記者 潘清)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債券市場風險,上海證券交易所修訂並於28日發佈《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的目的是與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保持一致、有機銜接,緊緊圍繞防控債市風險、確保平穩發展的基本目標,同時兼顧部分債券品種的自身特點,平衡制度的統一性和靈活性,對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進行調整。

本次修訂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內容:

一是統一標準。調整“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與證監會《辦法》認定“專業投資者”的標准保持一致,但暫不引入證監會《辦法》中關於“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定,同時新增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産指標的期限要求(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日均);

二是調整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標的範圍。除利率債、大公募公司債、可轉債和質押式回購出資外,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還可以參與小公募公司債中的高信用等級債券(債券信用評級AAA)的認購、交易;

三是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動態調整機制。為加強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規定在債券出現評級下調、違約等風險情形時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

四是強化證券經營機構責任。落實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要求,細化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及義務。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7月1日起投資者應該根據《辦法》規定,在其所屬投資者類別對應的債券範圍內進行投資。根據原有規則買入的債券,若超出《辦法》規定的投資範圍,投資者可以賣出或者繼續持有到期,不得再行買入。

根據上交所原有規則認定的合格投資者,均需根據《辦法》規定,在7月1日前重新進行評估認定及報備。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方可繼續買入相應投資範圍的債券。

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的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合格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及公眾投資者可以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的融券交易。

不滿足《辦法》要求的投資者參與債券質押式回購融資交易、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融資融券交易的,應當於2017年12月9日前了結全部相關交易,期間不允許增加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

《辦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建立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術控制,承擔確認合格投資者具有債券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的義務,並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合格投資者條件。

上交所方面同時提醒個人投資者理性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根據自身判斷審慎做出獨立投資決定,知悉並自行承擔債券市場投資風險。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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