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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2017-06-29 16:26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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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林基發〔2017〕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林業資金的稽查監管工作,完善資金監督制約機制,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林業工程項目順利實施,促進林業投資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局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規定》(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局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規定

國家林業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國家林業局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林業資金的監督管理,完善資金監督制約機制,確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林業項目順利實施,促進林業投資目標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林業資金是指中央投入林業的各類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安排的林業基本建設投資(含國債資金)、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法開展林業資金稽查,重點是稽查國家林業局審批的項目資金。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審計稽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局審計稽查辦”)接受國家林業局委託,承擔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負責研究制定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具體組織實施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負責指導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森工集團,生産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下同)林業資金稽查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或者明確承擔林業資金稽查工作的專門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預算內林業資金稽查工作。

第四條  林業資金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稽查結果的可靠性和真實性。

第五條  局審計稽查辦加強與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林業資金稽查工作中的協同聯動。重點稽查工作要自上而下,上下配合,形成 “縣級自查、市級復查、省級核查、國家抽查”的林業系統上下聯動稽查機制,充分發揮全行業稽查隊伍的整體作用。

第六條  建立橫向聯動工作機制。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與局審計稽查辦在制定年度監管工作計劃、選擇稽查項目、互通監管信息、督促落實問題整改、規範完善項目資金管理等方面,加強溝通協商,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水平。

第二章  稽查對象及內容

第七條  林業資金稽查對象為承擔林業資金項目、使用管理的省級及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林業資金使用單位。

第八條  林業資金稽查主要對林業資金收支的真實、合法情況依法進行稽查監督。主要內容包括資金計劃的申請、下達,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情況。具體包括:

(一)資金計劃的申請情況。是否嚴格按項目申報書內容、限定條件等申請項目資金,是否真實提供項目申報材料,是否存在虛假套取資金行為等。

(二)任務分解、投資計劃下達及資金撥付到位情況。是否及時將上級下達任務及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項目;資金是否按照上級下達的投資計劃、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撥付到位。有無擅自變更投資計劃、截留、滯留、挪用、違規抵扣項目資金等現象。

(三)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包括財務制度完善程度及執行情況、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概預算執行情況等。

(四)會計基礎工作及會計核算情況。

(五)項目管理情況。包括基建項目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是否履行了項目審批手續(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其變更等的審批手續),項目實施中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情況,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情況;項目階段性驗收、竣工驗收情況,有關檔案管理情況等。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章  稽查方式

第九條  林業資金稽查可採取直接派出稽查工作組稽查、地方自查基礎上國家抽查、在線監督等方式。

第十條  地方自查以省為單位開展。自查工作一般應包括縣級自查、市級復查和省級核查,可根據地方資金管理體制進行適當調整歸併。在地方自查的基礎上,局審計稽查辦選擇一定範圍或者比例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加強林業資金稽查信息系統建設,對資金使用管理與任務執行等相關數據進行實時動態採集、分析和預警,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投資監管、查核問題、評價判斷、綜合分析等能力,規範項目管理,提高稽查效率。利用信息平臺對各地林業資金稽查情況在線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稽查人員開展稽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一)聽取被稽查單位有關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管理等情況的彙報,並提出質詢。

(二)查閱被稽查單位的有關財務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財務會計資料(包括電子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調查、核實被稽查單位的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管理等情況,實地查看工作量和工程質量完成情況,並可以要求被稽查單位作出必要的説明。

(四)向被稽查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向有關部門調查了解被稽查單位的有關情況。

(六)在線監督。

第四章  稽查組織及程序

第十三條  局審計稽查辦商國家林業局計財司後,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要點,並下發到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林業資金稽查工作計劃並自行組織開展本轄區林業資金稽查工作。局審計稽查辦要求開展的林業資金稽查工作,應當將具體稽查內容、要求和期限及時通知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由其按要求組織開展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及時報告局審計稽查辦。

第十四條  被稽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稽查工作組開展稽查工作,並按要求及時、完整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提供或者隱匿、偽報資料,不得阻礙稽查工作。被稽查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  林業資金稽查工作組織程序一般包括:編制稽查工作方案、組成稽查工作組、稽查動員與培訓、下發稽查通知、稽查作業實施、形成小組稽查報告、總結交流稽查情況、下發稽查報告(或整改通知)、跟蹤整改、匯總上報項目稽查報告和年度稽查總報告、稽查資料歸檔等。

第十六條  局審計稽查辦應當在稽查工作方案確定後,向被稽查單位下發稽查通知。稽查通知應當明確稽查的項目、目的、資金範圍、內容和時間,同時告知稽查組組長及其成員名單,提出配合稽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第十七條  林業資金稽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取稽查對象、隨機選派稽查人員,及時公開稽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稽查具體作業主要步驟包括:

(一)召開座談會。稽查工作組進入被稽查單位後召集相關人員進行座談,傳達稽查工作要點,聽取被稽查單位彙報。

(二)了解被稽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分工、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

(三)收集有關資料。包括: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等文件資料、相關會計資料、資金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設計(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招投標文件、經濟合同、工程監理、檢查驗收和會議紀要等資料。

(四)實施稽查技術程序。採取必要的稽查方法對相關經濟業務事項(林業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績效性進行查證。做好稽查工作記錄(工作底稿)和取證材料收集,稽查工作記錄和取證材料應當由稽查人員和復核人員簽字,並由被稽查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必要時由被稽查單位相關人員對有關事項作出書面説明。

(五)情況反饋。稽查工作組每完成一個單位的稽查,應當及時整理匯總稽查成果,並向被稽查單位反饋。

第十九條  林業資金稽查報告分為小組稽查報告、項目稽查報告、年度稽查總報告。小組稽查報告是指每個稽查工作組完成一個稽查任務後形成的稽查情況報告。項目稽查報告是針對某一投資項目(或者財政專項),匯總各小組稽查報告後形成的專項稽查報告。年度稽查總報告是局審計稽查辦開展年度稽查工作情況的總報告。

第二十條  稽查工作組應當在結束稽查任務後及時形成小組稽查報告,同時對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或者建議。小組稽查報告應當由稽查工作組與被稽查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局審計稽查辦組織專人審核各小組稽查報告,匯總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協商國家林業局計財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後提出整改要求。根據審核通過的小組稽查報告和提出的整改要求,向相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下發稽查報告或者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局審計稽查辦及時跟蹤各地整改進度,督促整改措施落實並匯總整改情況;對各地上報的整改情況,可採取“回頭看”方式進行抽查復核。

第二十三條  局審計稽查辦匯總小組稽查報告和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會同國家林業局計財司、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形成項目稽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局審計稽查辦匯總各項目稽查報告,並根據年度稽查工作開展情況,編撰形成年度稽查總報告。項目稽查報告和年度稽查總報告要及時向國家林業局分管局領導彙報。

第二十五條  稽查檔案是指在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包括稽查工作計劃、稽查工作方案、稽查通知、稽查工作底稿、稽查工作報告、整改通知和被稽查單位上報的整改結果等材料。稽查工作中辦理完畢的文件及相關材料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歸檔,其他稽查檔案保存期不少於2年。

第二十六條  實行林業資金稽查年度報告制度。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地方林業資金稽查工作報告上報局審計稽查辦。地方林業資金稽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稽查職責履行情況、林業資金運行狀況分析、主要做法和經驗、對策建議及相關附表等內容。

第五章  稽查工作組

第二十七條  林業資金稽查實行稽查工作組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八條  稽查工作組進入被稽查單位應當出示稽查通知文件,告知稽查事項。

第二十九條  稽查工作組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查單位指出並交換意見;被稽查單位提出異議的,稽查工作組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  稽查工作組對其提交的小組稽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章  稽查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局審計稽查辦針對林業資金稽查發現的問題,商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整改要求,並共同督促資金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落實整改。

第三十二條  資金使用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林業資金稽查反饋意見及整改要求,認真分析總結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不斷提高資金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三條  對林業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管理中發現又未能按要求整改的問題,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通報批評、約談、暫停資金使用單位項目建設和同類新項目的審批、調減資金安排、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移送相關部門等處理措施。

第七章  稽查紀律及要求

第三十四條  稽查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廉潔規定,做到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秉公辦事,忠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第三十五條  稽查人員應當對被稽查單位的相關數據資料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批准,不得向其他人員透漏。

第三十六條  稽查工作組在稽查工作中,不得參與、干預被稽查單位的日常業務、生産經營和項目管理等活動。稽查人員不得對沒有證據支持的、未經核實的和超越稽查職責範圍的事項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和廉潔要求的稽查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林業資金稽查規定,報局審計稽查辦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其他有關林業資金稽查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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