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7號

2017-07-04 16:25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促進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現就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內依法設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法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與債券發行相關的信用評級業務(以下簡稱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

(二)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債券評級經驗且與擬從事的信用評級業務相匹配的信用評級分析師;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且其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股權比例或投票權等方面不存在足以影響信用評級獨立性的潛在利益衝突情形;

(四)已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評級程序與方法、評級質量控制、盡職調查、信用評級評審等信用評級制度;

(五)具有債券評級的相關經驗,市場聲譽良好,評級結果獲得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普遍認可;

(六)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經營、犯罪正在被調查的情形。

二、境外依法設立的信用評級機構法人(以下簡稱境外評級機構)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除符合第一條第(二)至第(六)項要求外,還應當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一)經所在國家或地區信用評級監管機構註冊或認證,且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信用評級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信用評級監管體系符合國際公認的信用評級監管原則;

(三)承諾就所開展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或所在國家或地區信用評級監管機構已與中國人民銀行簽署信用評級監管合作協議;

(四)具有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且該分支機構已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

三、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對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四、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應當向交易商協會就擬開展的債券評級業務類別申請註冊。

交易商協會應當制定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市場化評價規則,對申請註冊的機構組織開展市場化評價,並實行分層分類管理。市場化評價規則及結果,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並向市場公開發佈。

五、已向交易商協會註冊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評級機構基本信息、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評級程序與方法等評級業務制度以及評級質量檢驗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並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場公開披露。信用評級機構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六、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信用評級過程中應當恪守執業操守,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揭示受評對象的風險,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評級結果質量。

七、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

八、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有權對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通過現場和非現場等方式進行檢查。

境外評級機構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監管承諾函,並指定其在境內的分支機構配合監管。境外評級機構的境內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及時提供監管所需資料;對於境外評級機構發生可能影響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開展的重大不利變化的,其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境外評級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與中國人民銀行已就信用評級事宜簽署監管合作協議的,按監管協議約定執行。

九、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告上一年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開展及合規情況,並抄送交易商協會。

十、信用評級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註冊,或隱瞞相關情況,提交虛假材料;

(二)未按法定程序或評級業務規則開展評級業務;

(三)違反獨立性要求,出現與相關當事人協商信用評級,以價定級或以級定價、輸送或接受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四)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披露虛假信息;

(五)拒絕、阻礙信用評級監管部門以及自律組織檢查監管,不如實提供文件資料;

(六)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投資人、評級委託人、評級對象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七)其他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的行為。

十一、信用評級機構違反本公告及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相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將予以通報,並可以視情節依法限制、暫停或禁止其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

交易商協會組織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市場化評價,市場化評價結果無法符合業務開展要求或評級質量未得到投資者認可的,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後,可以限制、暫停其開展相關評級業務。

十二、監管部門逐步減少政策法規對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的引用,評級結果使用機構也應合理審慎使用外部評級結果,加強內部評級體系建設,降低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依賴。

十三、在境內申請開展企業信用調查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商務部公告》(〔2016〕第1號)等規定執行。

十四、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信用評級機構參照境外評級機構管理。

十五、本公告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十六、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7月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