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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
備案及監管工作的通知

2017-07-06 09:55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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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監局,各保險公估公司: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意見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産評估法》(以下稱《資産評估法》),強化“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後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切實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工作,促進保險公估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分級備案管理

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必須符合《資産評估法》要求並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全國性保險公估機構可在工商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之外設立分支機構,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不得在工商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之外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採用公司形式的,全國性機構向中國保監會進行業務備案,區域性機構向工商註冊登記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業務備案。合夥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進行業務備案。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註冊登記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業務備案。

保險公估機構可登錄中國保監會官網相關信息系統查詢業務備案申請及相關材料、程序等事項,並按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領取備案表。

二、營運資金真實、合法

保險公估機構應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營運資金並實施託管。營運資金應真實、合法。其中,全國性保險公估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大型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具有託管經驗的銀行中選擇1家,簽訂託管協議,開立託管賬戶,將全部營運資金存入託管賬戶,並在備案時提交託管協議複印件、託管戶入賬憑證。

營運資金在機構正常經營期間應處於持續託管狀態,用途如下:

(一)投資大額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金額不少於營運資金的10%,且不得質押;

(二)購置不動産;

(三)向基本戶轉賬,用於與業務相關、經營規模相符的日常運營等開支;

(四)其他資金運用。

三、專業資質人員執業

保險公估機構應具備一定數量的保險公估師執業。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有8名以上保險公估師,合夥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有2名以上保險公估師。

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時,應提交保險公估師名冊及相關證明材料。在保險公估師制度建立前,相關人員持有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有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可在備案時予以認可。

四、規範現存保險公估機構監管

現存保險公估機構要儘快符合《資産評估法》有關規定及本通知中關於營運資金託管、專業資質人員的要求,並最遲不晚于2017年11月30日交回許可證,完成業務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繼續開展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在2017年11月30日前到期但受客觀條件所限未備案的保險公估機構,可在備案完成前繼續開展保險公估業務。

現存保險公估機構根據自身業務及資金情況,轉換為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並進行業務備案的,其在工商登記註冊地以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可繼續經營,但不得在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設分支機構。

現存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在其法人機構完成業務備案後,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交回許可證,並進行業務備案。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工作。

中國保監會
2017年6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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