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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
關於廢止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的通知

2017-07-24 17:42 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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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
關於廢止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的通知
吉省價收〔2017〕125號

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委、局,價格監督檢查局)、財政局: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全面落實《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的有關要求,在國家取消、停徵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將我省制定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文件予以廢止,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國家取消、停徵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我省制定收費標準的文件予以廢止,具體廢止文件詳見附件。

二、按照國家要求,取消房屋轉讓手續費。我省房屋交易手續費包括的房屋轉讓手續費、房屋租賃手續費、房屋抵押手續費全部取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收取。

三、本通知自國家取消、停徵行政事業性收費之日起執行。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依據上述廢止文件繼續收費。

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各執收單位擅自按廢止文件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附件:廢止文件目錄

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

2017年7月7日

附件:

廢止文件目錄

1.《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吉省價收字〔2002〕9號)

2.《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財産損失價格鑒定費收費標準的函》(吉省價收函字〔2004〕2號)

3.《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建設廳關於確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續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經字〔2003〕5號)

4.《吉林省衛生廳 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規範全省兒童入托(入園)體檢、保健人員體檢、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和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吉衛聯發〔2010〕23號)

5.《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關於正式下發〈吉林省環境監測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字〔1997〕17號)

6.《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民政廳關於規範婚姻登記收費的通知》(吉省價收字〔2002〕29號)

7.《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於核定使用地質工作成果資料正式收費標準的函》(吉發改收管聯字〔2006〕110號)

8.《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物價局關於砂石資源管理問題的批復》(吉財非稅〔2010〕733號)

9.《吉林省水利廳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於發佈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和<關於發佈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收費辦法及其計費規定的通知>的通知》(吉水漁字〔1993〕50號)

10.《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參茸類等産品質量檢驗收費有關問題的批復》(吉省價收聯〔2010〕40號)

11.《吉林省衛生廳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轉發衛生部 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關於頒發<全國衛生防疫防治機構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及《吉林省衛生防疫防治機構收費實施細則》、《吉林省衛生防疫防治機構暫行收費標準》、《吉林省各項衛生監督監測頻次的規定》的通知》(吉衛防發〔1989〕43號)

12.《吉林省農業廳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物價局關於發佈<吉林省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收費辦法及標準>的通知》(吉農(種)聯字〔1994〕第301號)

13.《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聚乳酸産品檢驗收費標準的函》(吉省價收函〔2015〕24號)

14.《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規範産品質量檢驗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吉省價收〔2015〕277號)

15.《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吉林省計量器具修理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字〔1995〕19號)

16.《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調整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發改收管聯字〔2005〕797號)

17.《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降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收聯〔2010〕43號)

18.《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核定新增計量檢定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字〔2012〕25號)

19.《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廢物收貯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字〔2000〕27號)

20.《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重新核定藥品生産經營企業GMP、GSP認證收費標準的函》(吉發改審批聯字〔2008〕5號)

21.《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重新核定藥品經營質量認證費(GSP)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2016〕148號)

22.《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制定臨床醫用生化分析儀、醫療器械生産企業潔凈環境監測檢驗收費標準的函》(吉省價收函字〔2003〕5號)

23.《吉林省物價局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制定尿液分析儀等八個品種檢驗收費標準的函》(吉省價收函字〔2003〕16號)

24.《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財政廳關於臨床醫學生化分析儀、醫用器械生産企業潔凈環境監測檢驗收費標準的批復》(吉發改收管聯字〔2005〕1310號)

25.《吉林省物價局、吉林省財政廳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收聯〔2010〕38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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