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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制改革:發揮國家治理重要支柱作用

2017-07-27 07:0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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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更加公開透明、地方債務管理規範有序、企業稅負減活力增、納稅人辦稅少跑腿少費時……這些是近年來財稅體制改革帶給人們的直接感受。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改革的思路原則、主要任務和時間安排。幾年來,這場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硬仗”攻堅克難、紮實推進,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現代財政制度建設邁出實質性步伐。

構建“陽光化”現代預算制度

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是一場關係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刻變革。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説,財稅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排頭兵。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從改進預算管理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係等方面重點推進改革。

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新預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我國加快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制度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預算公開是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行為、實施有效監督的重要舉措。目前,形成了由財政部門公開政府預算、轉移支付預算,各部門公開部門預算的預算公開體系。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都要公開本部門預決算,尤其是“三公”經費都要公開,著力構建“陽光財政”。

按照“開前門、堵後門”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建立了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法律制度框架。目前,各項制度覆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評估和預警、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監督體系等各個環節,形成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監督的“閉環”制度體系。

截至2016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15.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率(債務餘額/綜合財力)為80.5%,風險總體可控。同時,不斷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保持對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的查處問責力度,切實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稅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2015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的立法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稅收法定原則。

近年來,我國緊緊圍繞建立現代財政制度重要戰略目標,大力推進深化稅制改革和稅法立法。同時,緊緊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出臺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企業稅費負擔,有力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

2012年1月1日,營改增率先在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啟動試點。此後,試點逐步“擴圍”,最終於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産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4大行業,增值稅實現全覆蓋,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

據統計,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營改增帶來的減稅總規模累計已超過1.2萬億元。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也就是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一年來,累計減稅6993億元。“營改增除了為企業減負之外,對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胡怡建説。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産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的要求,持續推動消費稅改革。比如,2014年和2015年1月,先後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粧品徵收消費稅,並將化粧品消費稅稅率由30%調整為15%,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拉動消費。

2016年7月1日起,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進,主要內容包括全面推開礦産資源稅從價計徵方式,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並全面清理相關收費基金;逐步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率先在河北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等。通過改革,完善了稅收自動調節機制,理順了資源稅費關係,促進了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

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也著力推進。“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稅源狀況發生了深刻變化,對稅收徵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胡怡建説。

2015年底,中辦、國辦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理順徵管職責劃分、創新納稅服務機制、轉變徵收管理方式等主要任務。國家稅務總局將《方案》細化分解為96項具體改革措施,逐項明確路線圖、時間表和任務書,目前落實工作總體進度達80%。

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破冰”

“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是關係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問題,涉及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及支出責任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轉移支付制度等,涉及面廣、影響深遠。”劉尚希表示。

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理順政府間財政關係的前提和基礎,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的要求。

2016年8月,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次比較系統提出從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即政府公共權力縱向配置角度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明確了改革總體要求、劃分原則、主要內容。

在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基礎上,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形成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標誌著財稅體制改革進入了深化階段並邁出了實質性步伐。

同時,調整完善中央和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結合營改增試點情況,國務院出臺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從2016年5月1日起,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範圍,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確保地方既有財力不變;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給地方,主要用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

轉移支付制度也不斷改革完善。在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中,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將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由2013年的56.7%提高至2016年的60.5%,大幅度增加對老少邊窮地區的轉移支付。

“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以及教育、社保等各領域改革,需要放在推進國家治理的整體中考慮,形成統籌協調、協同共進的全面深化改革新局面。”劉尚希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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