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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修訂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

2017-07-27 11:20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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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修訂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
明確政府定價行為 嚴懲價格違法行為

7月26日,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決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修訂為我區進一步規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條例明確了政府定價邊界和程序

政府指導價、定價要向社會公開

此次修訂,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管理條例》名稱修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除了名稱上的變化,修訂中堅持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定價的邊界,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重要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商品和服務,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

《條例》從三個層面對政府定價行為進行了規定,一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實行的商品和服務實行目錄管理,並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對政府定價機構進行監督;二是從定價程序和定價原則上進行了規範,規定“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應當履行成本監審、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告等程序”,同時明確,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要進行成本監審的,應當核定定價成本,並向社會公開成本監審結論,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三是對政府定價聽證進行了規範,規定“制定、調整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範圍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應當作為制定、調整價格的重要參考”。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

價格主管部門可約談經營者

價格監督方面,《條例》規定,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劇烈波動、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出現社會反映強烈或者集中舉報的價格問題,重大價格政策出臺或者變動,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即將來臨或者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相關經營者或者行業組織採取書面通知、約談或者發佈公告等措施控制價格行為。

《條例》對價格調控作出了系列規定,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市場價格應急機制,制定價格異動應急預案,規定“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並報國務院備案。”

明確九種價格違法行為

最高處50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價格方面的突出問題,《條例》重點對經營者價格行為予以了規範,規定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勢、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並對需要禁止的經營者價格行為做了列舉性規定。

《條例》規定,經營者應“按照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條例》對網購中存在的價格行為進行了規範,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註明或者説明運輸費用、配送方式、價款支付方式、優惠方式等有關情況”;違反以上規定,將被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違法所得,無法退還或者拒不退還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中列出了九大價格違法行為:一是使用虛假或者誤導的語言、文字、圖片、視頻、計量單位等標價;二是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等價格形式無依據、無相應參照價格;三是虛構原價、降價原因或者虛假優惠折價;四是在同一交易場所內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以低價招徠交易相對人而以高價結算;五是不標示或者不如實標示價格附加條件;六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七是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八是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九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

《條例》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限期退還,無法退還或者拒不退還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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