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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債轉股機構註冊資本不能低於100億元

2017-08-08 07:32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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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債轉股機構註冊資本不能低於100億元
對“僵屍企業”等4類企業不得實施債轉股

中國銀監會8月7日就《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制定管理辦法旨在更好地規範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推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

為何“實施機構”備受市場關注?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按照2016年10月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而需要借助“實施機構”來開展。具體來看,銀行先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再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

目前,市場上的債轉股實施機構種類多樣,既有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也有銀行新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

8月2日,中國建設銀行旗下“建信金融資産投資有限公司”舉行開業儀式,標誌著本輪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正式落地。此前,中國農業銀行“農銀金融資産投資有限公司”也已獲得銀監會批准設立。由於銀行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尚屬新生事物,其設立條件、業務範圍、風險管理等規則均不十分明確,因此,業界對相關管理辦法高度關注。

“債轉股實際操作的順利推進,離不開相關配套管理辦法的落地實施。”某國有大行相關負責人説,國家發展改革委此前已配套出臺《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專項債券發行指引》,這次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助於進一步推動債轉股有序健康開展。

具體來看,此次《辦法》對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設立、業務範圍、業務規則、風險管理均作出細化。

針對實施機構設立,《辦法》規定其註冊資本應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該商業銀行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具有良好的並表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等。

從業務範圍看,《辦法》規定實施機構應以債轉股業務為主業,全年主營業務佔比或者主營業務收入佔比原則上不應低於總業務或者總收入的50%。

作為主出資人的商業銀行需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實施機構可以依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申請成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

《辦法》特別提出,實施機構不得對下列企業實施債轉股: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屍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失信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助長過剩産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記者 郭子源)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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