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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公佈
確定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

2017-08-24 21:1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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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深圳8月24日電(記者 陳立新)記者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

長期以來,深圳人才工作的依據主要是各項人才政策,缺少一個較為全面、效力層級較高、可為統領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分為七章,總則和附則外,依次為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流動、人才評價、人才激勵、人才服務與保障。條例提出,擴大人才開放,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國際人才資源,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在人才引進與流動方面,條例提出,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比如,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辦入戶,其配偶亦可入戶;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在深圳市範圍內離崗創業。

在人才激勵方面,條例提出,鼓勵知識産權證券化,創新知識産權投融資産品,完善知識産權信用擔保制度,促進知識産權價值實現;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發佈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指引,制定本單位報酬和獎勵制度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建立人才榮譽和獎勵制度,由市、區人民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

在人才服務與保障方面,條例提出,通過以租賃為主,租賃、出售、補貼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為人才入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健以及外國人才來華簽證、居留等提供便利化服務,落實相關待遇;實行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此外,條例提出,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可以開展人才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管理體制機制。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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