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天津:單位欠繳社保費將收滯納金

2017-08-28 08:32 來源: 天津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用人單位應于每月8日前到分中心申報當月應繳納的社保費

■用人單位及個人參保人員應于每月18日前足額繳納社保費

日前,記者從市社保中心獲悉,為規範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引導用人單位及個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社保權益,市人社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的通知》。自9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于每月8日前到分中心申報當月應繳納的社保費,用人單位及個人參保人員應于每月18日前足額繳納社保費。

據了解,《通知》從五個方面對本市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提出了進一步的規範要求:一是明確提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首次申報繳費後,以後月份繳費情況沒有變動的,可以不再辦理申報手續,由分中心依據系統內記載的單位信息,按月核定;二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分中心申報資料,核定當年度繳費基數的,分中心應按照該用人單位上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110%,核定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三是用人單位及在個人繳費窗口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應在申報核定當月的18日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四是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申報補繳費時,自應繳未繳的次月1日起至申報補繳費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五是將逾期未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納入社會保險欠費管理,通過採取下達限期補繳通知書、開展稽核檢查、銀行賬戶查詢、申請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強制劃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法律手段,依法強制追繳。

依據《通知》的相關規定,市社保中心及時調整了經辦程序,即自2017年9月結算期開始,用人單位應在每個自然月的8日前,到參保的社保分中心辦理當月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手續;用人單位在8日前未申報的,分中心自當月9日起,按照系統內記載的用人單位用工人數及核定的繳費基數,批量生成當月應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併發出征集委託銀行扣款;對當月18日前(含18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自19日起,將應繳未繳金額納入社會保險欠繳管理;以後月份用人單位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的次月1日起至申報補繳費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社保中心再次提示,用人單位及個人參保人員一定要按照新規定時間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免漏繳影響社保待遇。(記者:廖晨霞 通訊員:曲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