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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共同印發通知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2017-09-02 09:57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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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在即,為適應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新形勢,日前,國家工商總局、教育部聯合印發了《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命名規則和名稱核準流程進行規範。

《通知》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名稱必須體現“三個符合”。即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學校的辦學所在地、類型、層次要求;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通知》強調,除一些特殊情況外,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應當滿足“五個不得”。即不得使用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號;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其他企業未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同意,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幼兒園”“高中”“專修”“進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等。

《通知》提出,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先到與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同級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以核準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的申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規定了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進一步規定,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據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有關司局了解到,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市場主體,主要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兩種形式。《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同時關於學校的治理結構、剩餘財産處置、辦學結余分配等方面的要求,都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要求。因此,《通知》明確提出,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登記為公司法人。這既符合法律精神,又體現了商事制度改革方向,有利於引導學校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保護相關主體權益,更有利於為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據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介紹,儘管營利性民辦學校要依法登記為公司法人,但從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其他學校只是法人屬性不同,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同時,為保護這些學校師生的切身權益,《通知》明確提出,實施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幼兒園可以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並對學校簡稱的形式和用途做出要求,以保證教師在業務培訓、職務評聘、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的同等權利,學生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的同等權利。

工商總局和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同志均表示,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是中央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部署。下一步,工商總局和教育部將密切配合,積極指導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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