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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2017-09-06 09:50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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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7〕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轉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發揮財政資金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經國務院批准,我們制定了《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現予印發。

附件: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財政部
2017年8月2日

附件:

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功能重要地區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中央財政設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以下簡稱轉移支付)。

第二條 轉移支付支持範圍包括:

(一)限制開發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縣(縣級市、市轄區、旗)和國家級禁止開發區域,以及京津冀協同發展、“兩屏三帶”、海南國際旅遊島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所屬重點生態縣域。

(二)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地區等試點示範和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地區。

(三)選聘建檔立卡人員為生態護林員的地區。

中央財政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對轉移支付範圍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選取客觀因素進行公式化分配,轉移支付辦法和分配結果公開。

(二)分類處理,突出重點。根據生態類型、財力水平、貧困狀況等因素對轉移支付對象實施分檔分類的補助,體現差異、突出重點。

(三)注重激勵,強化約束。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評價和獎懲機制,激勵地方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測算,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具體計算公式:

某省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應補助額=重點補助+禁止開發補助+引導性補助+生態護林員補助±獎懲資金

(一)重點補助:對象為重點生態縣域,按照標準財政收支缺口並考慮補助系數測算。其中,標準財政收支缺口參照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辦法,結合中央與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將各地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減收增支情況作為轉移支付測算的重要因素,補助系數根據標準財政收支缺口情況、生態保護區域面積、産業發展受限對財力的影響情況和貧困情況等因素分檔分類測算。

(二)禁止開發補助:對象為禁止開發區域。根據各省禁止開發區域的面積和個數等因素分省測算,向國家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森林公園兩類禁止開發區傾斜。

(三)引導性補助:對象為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地區等試點示範和重大生態工程建設地區,分類實施補助。

(四)生態護林員補助:對象為選聘建檔立卡人員為生態護林員的地區。中央財政根據森林管護和脫貧攻堅需要,以及地方選聘建檔立卡人員為生態護林員情況,安排生態護林員補助。

(五)獎懲資金:對象為重點生態縣域,根據考核評價情況實施獎懲,對考核評價結果優秀的地區給予獎勵。對生態環境質量變差、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標、實行産業準入負面清單不力和生態扶貧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對轉移支付資金予以扣減。

當年測算轉移支付數額少於上年的省,中央財政按上年數額下達。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省對下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規範資金分配,加強資金管理,將各項補助資金落實到位。補助對象原則上不得超出本辦法確定的轉移支付範圍,分配的轉移支付資金總額不得低於中央財政下達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額。

第六條 享受轉移支付的地區應當切實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將轉移支付資金用於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態扶貧投入,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及形象工程建設和競爭性領域,同時加強對生態環境質量的考核和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財預〔2016〕11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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