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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9-30 19:29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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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辦會〔201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提高會計師事務所行政許可管理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提升行政許可標準化水平,財政部制定了用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和變更備案等事項的表格(見附件),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自《辦法》實施之日起使用新表格。

二、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完善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制度,更新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辦理指南等公開文件,依據《辦法》在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公示新的執業許可條件、變更、登出等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相關要求等。

三、各省級財政部門已受理但預計將於2017年10月1日後作出決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所執業許可申請,應當依據新《辦法》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已提交的材料不需要按新申請表格進行調整;需要申請人對相關情況進行補充説明的,請做好政策解釋和溝通工作。

四、自《辦法》實施之日起啟用新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之前發放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可繼續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統一換發時間另行通知。

五、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以《辦法》實施為契機,切實轉變管理理念,嚴格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會計師事務所事中事後監管並優化服務,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促進公平競爭。

六、自《辦法》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財政部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0〕13號)、《關於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後置審批改革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會〔2014〕30號)同時廢止。《辦法》公佈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以《辦法》為準。

七、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密切跟蹤《辦法》實施情況,加大《辦法》宣傳力度,指導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做好實施工作。督促會計師事務所不斷優化內部治理、提高執業水平。實施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

附件:1.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表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

      3.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執業經歷表

      4.註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5.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承諾函

      6.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申請表

      7.會計師事務所變更事項情況表

      8.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變更事項情況表

      9.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表

      10.會計師事務所登出分所執業許可情況表

      11.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登出情況表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9月2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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