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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自貿試驗區出臺83條仲裁規則

2017-10-01 11:36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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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中國(遼寧)自貿試驗區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在遼寧自貿試驗區大連片區正式實施。《規則》共有十章八十三條。作為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首選方式,《規則》將為大連片區企業在法律風險防禦、法律諮詢服務、爭端解決裁斷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遼寧自貿試驗區涵蓋瀋陽、大連、營口3個片區,以往3個片區均設有仲裁機構並有各自的仲裁規則,但均是面向解決一般民商事糾紛,尚無法覆蓋自貿試驗區特殊海關監管制度下所涉及的新領域、新類型糾紛。

今年4月,省法制辦和省仲裁協會召開遼寧自貿試驗區仲裁工作會議,瀋陽、大連、營口三家仲裁機構達成一致意見,由大連仲裁委員會牽頭,研究制定一套適合遼寧自貿試驗區體制機制建設需要的仲裁規則。

據介紹,《規則》進行八項創新:一是制定了仲裁員開放名冊制度。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員名冊以內或以外選擇仲裁員。當事人推薦名冊外人士擔任仲裁員,只要符合《仲裁法》關於仲裁員聘任條件即可。二是增加了緊急仲裁庭制度。規定了仲裁員的産生、人員數量和應遵守的義務,並規定了緊急仲裁庭的職權範圍,彌補了傳統仲裁規則在緊急仲裁製度方面的空白。三是引入了友好仲裁製度。仲裁庭經當事雙方授權,在嚴格依據仲裁規則和法律規則會導致仲裁結果不公正的情況下,依據仲裁庭所認為的公平的標準作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四是細化了合併仲裁製度,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關聯的仲裁當事人召集在一起,通過一個仲裁程序處理所有爭議的制度。五是強化了仲裁中的證據制度。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所適用的證據規則。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仲裁庭在遵循正當程序的前提下,對於有關證據事項享有決定權。六是完善了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制度。為滿足當事人對仲裁程序開始之前的調解意願和請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選擇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繼續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按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另外,在調解程序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終止調解。七是增設了“小額爭議程序”。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的國內爭議案件,按照更為簡便的程序進行審理。八是明確了臨時措施制度。為防止當事人利用其所處的優勢地位,轉移或銷毀證據或財産,致使仲裁裁決不能合理地做出,或者即便做出,也難以執行而採取的保全措施的情況發生,規則明確了臨時措施的範圍,包括財産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等。同時,規則還明確了有權採取臨時措施的主體不僅包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也包括仲裁庭。(記者 王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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