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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10-14 10:49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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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內幕交易案,2宗內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墨龍)通過虛增收入、虛減成本的方式虛增利潤,致使2015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及2016年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披露的經營業績存在虛假記載,且2016年6月對其子公司增資3億元已達到臨時信息披露標準,而山東墨龍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山東墨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5條、第67條、第68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山東墨龍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8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內幕交易案中,山東墨龍控股股東、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張恩榮分別於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減持“山東墨龍”1,390萬股、3,000萬股,減持比例分別為1.74%、3.76%;副董事長、總經理張雲三于2016年11月23日減持“山東墨龍”750萬股,減持比例為0.94%。張恩榮與張雲三係父子關係,兩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在上述期間累計減持“山東墨龍”5,140萬股,合計佔山東墨龍總股本的比例為6.44%。張恩榮所持山東墨龍已發行的股份比例累計減持5%時,未按照《證券法》第86條規定及時履行相關的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停止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張恩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張恩榮係山東墨龍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發生重大虧損並持續至2016年全年重大虧損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內,張恩榮賣出“山東墨龍”3,000萬股,避損金額約1,625萬元;張雲三賣出“山東墨龍”750萬股,避損金額約1,434萬元。張恩榮、張雲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張恩榮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1,625萬元,並處以約4,877萬元罰款;對張雲三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1,434萬元,並處以約4,303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高晗係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九有股份)重大資産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高晗及其配偶羅天宇控制使用“劉某蘭”“張某林”賬戶合計買入“九有股份”737,882股,沒有違法所得(截至2017年5月8日,合計虧損206,529.65元)。高晗、羅天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寧夏證監局決定責令高晗、羅天宇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九有股份股票,並處以60萬元罰款。二是李某某係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旅聯合)重大資産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李志萍與李某某為兄妹關係,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志萍與李某某存在通訊聯絡,李志萍控制使用“徐某娥”賬戶買入“國旅聯合”6,000股,沒有違法所得。李志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李志萍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山東墨龍案中,張恩榮、張雲三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濫用信息優勢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虧損內幕信息發佈前拋售公司股票,魚肉市場,情節惡劣,是“吃相”難看的典型案例,嚴重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果斷出擊、嚴肅處理,依法對其處以罰沒款總計約1.2億元。證監會重申,對於類似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我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對於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責,牢牢肩負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神聖職責。同時,警示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應謹記並嚴守現行法律框架下的權、利、責邊界,凡是敢觸碰資本市場紅線、底線的,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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