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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10-17 15:05 來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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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教勤〔2017〕38號

各區教委、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計生委: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學生安全、衛生、營養、健康用餐,我們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教委2017年第1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7年9月25日

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學生安全、衛生、營養、健康用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學校食堂與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生營養餐生産企業衛生規範》《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校外供餐的企業及其生産經營活動和需要外供餐服務的中小學(含大學附中、附小、民辦學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外供餐服務,是指經各區教委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的供餐企業,為提供本區中小學校學生集體外供餐所從事的食品加工、分送等供餐服務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教委負責傳達貫徹督促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和部署要求,制定全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開展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和檢查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外供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教委是本區中小學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區中小學校外供餐工作;配合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職責。成立由各區教委主任任組長、主管主任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中小學校外供餐工作領導小組,對本區中小學校外供餐企業實行準入管理,制定本區中小學校外供餐實施辦法,嚴格按照“供餐企業定期自查、用餐學校日常監督、成員單位聯合督查”的原則,對外供餐企業的生産經營、食品安全等進行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管理,確保學生用餐安全。

第七條 堅持質量管理原則。外供餐企業應不斷健全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一切從學生健康成長出發,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發育需求和季節特點,提供品種多樣、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營養豐富的飯菜,不斷提高伙食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 堅持自願選擇原則。充分尊重學生個人就餐意願,由學生家長自願委託所在學校辦理校外供餐相關事宜。

第九條 實行民主管理和社會監督。學校家長委員會和膳食委員會應參與外供餐企業選定、餐費標準、配餐食譜及對外供餐企業的服務和供餐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章 外供餐企業的準入

第十條 堅持公開招標競爭擇優原則。區教委根據本區有外供餐需要中小學校的總體情況,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進行公開招標,選定中標外供餐企業,並向社會公佈選定的外供餐企業名單;中小學校從區教委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的外供餐企業名單中自行選擇本校的外供餐企業。中標外供餐企業的外供餐資格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

第十一條 區教委負責制訂本區中小學校外供餐企業公開招標管理辦法和統一規範的外供餐服務合同。外供餐服務合同應包括外供餐企業服務標準、餐費標準、收費方式、供餐場所、違約責任、服務期限、終止辦法等內容,明確雙方權益和責任、食品衛生和安全、飯菜質量和價格等,合同一式三份,由學校與供餐企業每學期簽訂一次。

第十二條 為中小學校提供外供餐服務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和三年以上餐飲業經驗,有良好的從業信譽,取得國家規定的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相關證照,主要包括: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

(二)具有北京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量化等級綜合評定“優秀”的等級資質(即A★★★,A★★或B★★★其中之一),生産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工藝流程、生産用水、個人衛生、生産用具以及貯存、消毒、運輸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運輸過程中要有符合要求的保溫設施。

(三)應按照市政府《“陽光餐飲”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實施“陽光餐飲”工程建設,通過改造建設透明玻璃隔斷墻、隔斷窗或安裝圖像採集和視頻傳輸設備等形式,達到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飪、餐飲具清洗消毒、餐廚廢棄物管理等重點環節以及備餐、分餐場所等重點場所直觀可視,實現加工、操作可視化、透明化,實現全程公開。

第十三條 嚴格中小學校外供餐企業公開招標工作程序,招標工作由各區中小學校外供餐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資質審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嚴格審核企業的資質、供餐能力及服務質量。

(二)實地考察。安排專人實地考察外供餐企業的生産能力、衛生狀況、工藝流程、資質信譽、資金保障、實際經營管理水平、運輸路程、所需時間以及近兩年經營業績等情況。

(三)公開招標。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統一組織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外供餐企業。公開招標工作小組人數不得少於11人,應吸收部分中小學校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學生家長代表參與招評標,其中中小學校長和學生家長代表應佔一定比例,加強對選定外供餐企業招標程序和過程監督。

(四)集體決定。根據實地考察和公開招標情況,結合本區中小學校對外供餐的需求量等情況,確定中標供餐企業名單,並報區教委主任辦公會審議。

(五)簽訂合同。實行外供餐的中小學校從中標外供餐企業名單中選定外供餐企業後,應提前與供餐企業簽訂由區教委統一制定的供餐服務合同,並報區教委備案。

(六)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實行外供餐的中小學校應與供餐企業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並安排專人負責食品安全工作。

第四章 外供餐學校管理服務規範

第十四條 實行外供餐的中小學校應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在校就餐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校外供餐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開相關財務收支狀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學校應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外供餐企業配送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掌握食品衛生和膳食營養的基本知識,在學生每次用餐前認真做好配送食品檢查,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於100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審核人員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密閉留樣專櫃(冰箱)內,在冷藏條件下保存48小時以上。區教委應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第十六條 學校應主動為供餐企業創造良好的供餐條件,並協助做好餐食分發、保溫等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應合理安排管理教師或學生就餐監督員,加強就餐秩序的管理,督促組織學生在規定地點和時限內按時就餐,教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樹立合理膳食觀念,做到珍惜糧食、節約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杜絕浪費現象。

第十八條 學校應在每學期開學初向學生和學生家長公佈外供餐企業名稱、供餐合同、餐費標準、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定期公佈伙食賬目,每週公佈供餐帶量食譜,可安排教師和學生代表作為外供餐義務監督員,或設立家長開放日,讓全體師生、學生家長對學生外供餐進行有效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供餐滿意度測評制度。學校膳食委員會每週對供餐飯菜質量進行滿意度測評,並將測評結果進行公開。學校每學期應至少開展2次外供餐滿意度調查,組織師生對飯菜質量、數量、價格、衛生和服務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並及時與供餐企業進行溝通,提高餐飲質量和服務管理水平。

第五章 外供餐企業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實行外供餐的中小學校應加強對外供餐企業的日常監督,確保外供餐企業配送的食品符合國家和本市對配送食品的標準、質量、溫度等要求;確保配送食品的包裝餐盒、箱符合國家食品及包裝標準要求,食品的外包裝及標簽應明確:生産單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生産日期和進食時限等。

第二十一條 全面加強外供餐企業的監督管理

(一)定期考察。學校每學期至少應安排專人到外供餐企業實地考察一次,並做好考察記錄。

(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三)建立備案制度。中小學校不得隨意擅自變更外供餐企業,確定、變更外供餐企業須報區教委備案審查。

(四)強化聯合檢查。區教委應與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聯合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外供餐企業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年春秋季開學前後,重大節日,中、高考時段為固定檢查時間。同時,每季度應至少安排一次抽查。檢查重點內容是:外供餐企業在有效期內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與崗位責任制、前次檢查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飲用水水質消毒檢測、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等。對受檢外供餐企業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要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時整改並進行復查。

第六章 外供餐企業管理服務規範

第二十二條 外供餐企業應主動接受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教育等相關部門及學校、餐飲行業的監督管理與指導。

第二十三條 外供餐企業應與學校簽訂有效的供餐服務合同後,方可為學生供餐。

第二十四條 外供餐企業應在中標並簽訂供餐服務合同後、送餐前,購買學生外供餐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外供餐企業不得轉讓或分包中小學供餐業務。

第二十六條 外供餐企業應嚴格遵守食品衛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學校提供“安全、衛生、營養、健康”的外供餐服務,在認真執行《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符合以下規範:

(一)保證送達學校的食品質量,不得加工隔餐的剩餘食品,不得配送冷葷涼菜食品,不得將回收後的食品經加工後再次銷售。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燒熟煮透。食品變質變味的,必須全部收回並銷毀。按規定落實食品留樣制度,並將留樣食品冷藏保存在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櫃(冰箱)內48小時以上,以備追索與查驗。

(二)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並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註明配送單位、製作時間、保質期等內容,必要時註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應配備使用具有保溫設施的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每次運輸食品前後必須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三)進一步改進供餐方式,採取外供餐桶裝運輸到校,再進行二次分餐的方式,避免浪費發生。

(四)預先做好供餐應急預案。對因交通、衛生、天氣等原因影響供餐的緊急情況進行妥善處置,確保按時送達供餐。

(五)建立供餐信息反饋制度。每月徵求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的意見,加強成本核算,在學校公示供餐成本,不斷提高飯菜質量和服務水平,做到誠信自律經營。

(六)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處理,並立即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教委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外供餐企業應了解中小學校教育教學和學生成長髮育的特點,充分認識中小學校外供餐的公益性特徵,培育為學生提供優質餐飲服務的經營理念,講求社會效益。

第二十八條 推行營養食譜制度。外供餐企業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目標,配備專職營養師,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成長規律和營養需求,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優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種多樣、營養均衡、定量適宜、結構合理、安全衛生、經濟可口的每週帶量供餐食譜,並提前在供餐學校公示。膳食營養計劃和食譜應當保存一個學年。

第七章 外供餐企業退出

第二十九條 外供餐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區教委核實後應停止其向學校供餐並終止供餐服務合同,及時向社會發佈公告。

(一)達不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量化等級綜合評定為“優秀”(即A★★★,A★★或B★★★其中之一)的。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採購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未按供餐服務合同約定建立相關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力,經營管理混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四)降低供餐質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的。

(五)在為學校供餐過程中發生轉包、分包行為,或擅自更換履約人、變更供餐生産地址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供餐服務合同行為的。

(六)無正當理由出現2次供餐遲到半小時以上的。

(七)外供餐企業與學校間有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

(八)不尊重少數民族學生餐飲習慣,致使學生産生不滿情緒,導致引發影響穩定問題的。

第三十條 外供餐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區教委核實後應取消其供餐資格,並及時向社會發佈公告。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或登出《食品生産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三)因違法採購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摻假用假,加工無證、過期、有害食品,危害學生健康或服務質量存在問題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體性事件,影響惡劣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影響惡劣的。

第三十一條 外供餐企業由於自身原因,主動申請退出的,須提前一學期向學校和區教委報備。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教委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一)委託不具有供餐資格的外供餐企業提供外供餐服務的。

(二)不與外供餐企業簽訂供餐服務合同的。

(三)未建立校長負責制和供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

(四)未安排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三條 外供餐企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外供餐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區教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外供餐企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區教委和學校相關人員在中小學校外供餐工作中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任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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