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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通知規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管理

2017-10-25 08:28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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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管理的通知
財文〔2017〕14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上海文化産權交易所,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國有文化企業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宣傳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宣發〔2017〕3號),為進一步規範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促進國有資産合理流動,推動文化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止企業國有資産流失,結合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管理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符合國家文化發展戰略,有利於文化領域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本通知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32號令執行。

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包括産權轉讓、增資、資産轉讓行為。企業發生上述經濟行為應當在上海和深圳兩個文化産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文交所)交易,嚴格控制以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國有資産交易。

三、財政部負責制定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有關制度,依法決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業的國有産權轉讓和增資行為,監管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監督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督促企業建立內部國有資産交易管理制度,對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進行檢查。中央文化企業負責建立內部國有資産交易管理制度,決定本企業資産轉讓行為,以及其子企業的國有産權轉讓和增資行為,監督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並定期向財政部和主管部門報告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情況。文交所負責為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産進場交易提供專業服務,向財政部報告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情況。

四、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業産權轉讓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

(一)涉及主業關係國家文化安全、符合國家文化領域國有資本佈局結構調整需要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産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財政部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符合中央文化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同一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産權轉讓的,經該中央文化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五、以下情形的中央文化企業增資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

(一)財政部批准的增資事項。

1.符合國家層面文化領域國有資本佈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2.符合國家層面文化發展戰略需要,因中央文化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夥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中央文化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二)中央文化企業審議決策的增資事項。

1.符合中央文化企業發展戰略規劃,中央文化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2.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3.企業原股東增資。

六、財政部下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本性支出,屬於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無需進場交易。

七、涉及中央文化企業內部資産轉讓或文化行業特殊資産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協議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中央文化企業審核批准。

八、根據文化行業準入要求,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或增資行為進場交易,可以設置與準入要求對應的受讓方或投資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所設資格條件應當經本通知第三條中規定的相應機構批准。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外,資産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九、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加強對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的監督管理,加強制度建設,明確企業內部國有資産交易管理部門、人員、職責和管理程序,規範檔案管理。交易行為完成後,要按規定做好企業章程變更、國有産權登記、工商登記等管理工作。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開展國有資産交易審議決策事項,應當登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平臺完成有關工作。

十、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國有資産交易管理制度,在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並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送財政部備案。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業將上一年度的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情況報告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

十一、文交所應當明確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進場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並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應符合國有資産交易制度規定,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相關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監督檢查。每年1月31日前,文交所應當將上一年度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情況報告財政部。

十二、財政部批准的國有資産交易行為,資産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的中央文化企業直接報財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批准。中央文化企業批准的國有資産交易行為,中央文化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

十三、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交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産合法權益、不符合交易規則的,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文化企業可以要求文交所或相關企業終止國有資産交易。

十四、財政部、主管部門、中央文化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文交所相關工作人員在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准或組織相關交易行為的,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財  政  部

2017年10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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