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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7-10-31 16:08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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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消保〔2017〕265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7〕54號,以下簡稱《辦法》),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保險産品,應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現就有關錄音錄像業務規範通知如下:

一、錄製時點

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實施銷售過程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應在投保人填寫投保單(含電子化投保單)時統一集中錄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全部內容,並由錄製系統自動記錄本次錄音錄像發生的時間。

二、明確提示

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在徵得消費者同意現場同步錄音錄像後,應明確提示投保人“此次錄音錄像過程對於今後您維護權益非常關鍵,請您認真閱讀您簽署文件的具體內容,如實回答相關問題。如果銷售人員向您作出任何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承諾,建議您與銷售人員通過書面形式予以確認,以便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若消費者不同意現場同步錄音錄像,則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不能在《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渠道銷售保險産品。

三、明示身份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的有效身份證明,一般包括身份證件、工作證件或執業證件,同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明確告知本人所屬機構的規範簡稱。

四、錄製要求

保險銷售行為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説明義務及投保人作出明確肯定答覆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與投保人應同框展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投保相關文件資料名稱、投保人的簽名及抄錄的風險提示語句等內容,應在錄像中清晰可辨。

五、文件製作

保險銷售行為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應按保單逐份錄製,每份保單的錄音錄像應一次性錄製完成並生成獨立的錄音錄像文件。對同一投保人同時銷售多份保單的,可一次性錄製完成並生成一份錄音錄像文件,相同用語可以只錄製一次,但應確保每份保單的錄音錄像內容均符合規定。

六、自助終端

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時,應在自助終端等設備的初始頁面明確提示消費者此次購買保險未經過銷售人員營銷推介,完全由消費者自主購買,並突出提示“如有銷售人員營銷推介,應停止自助終端購買操作”,由消費者點擊確認。

七、整改要求

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在質檢中發現視聽資料不符合《辦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應針對不符合《辦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部分進行補錄,並在補錄後再次進行質檢。

本通知與《辦法》同步實施,各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在嚴格執行的基礎上,應根據實際進一步規範銷售行為,完善服務措施,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保險銷售行為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用語示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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