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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圖書館法草案二審稿對商業經營活動作出規範

2017-10-31 17: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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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周瑋)公共圖書館法草案31日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次上會的草案對公共圖書館的商業經營活動作出規範。

一些地方的公共圖書館為了增加收入,將館舍等出租用於商業經營活動。對此,草案二審稿明確,公共圖書館的設施設備不得用於與其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群體提供便利,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為學校開展有關課外活動提供便利”,提供適合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需要的“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此外,草案二審稿規定,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

草案二審稿還充實了公共圖書館數字化、網絡化建設方面的內容: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科技在公共圖書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效能;在總分館建設中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國家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圖書館數字服務網絡,支持數字閱讀産品開發和數字資源保存技術研究,推動公共圖書館利用數字化、網絡化技術向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應注重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避免“一刀切”。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佈;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立符合當地特點的”總分館制,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向城鄉基層延伸。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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