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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強迫遊客購物

2017-11-03 07:4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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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管理辦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導遊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強迫遊客購物

國家旅遊局近日發佈《導遊管理辦法》,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導遊證將採用電子證件,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格式標準,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遊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于導遊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原IC卡導遊證已於今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遊證。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遊證上的二維碼,便能識別導遊身份。

為切實加強導遊執業管理,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對導遊日常執業活動也提出了具體要求,如導遊證和身份標識佩戴、導遊職責規範、突發事件處置等。《辦法》還細化了《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導遊執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等11項違法違規行為。對於未申請變更導遊信息、未參加相關培訓、塗改倒賣出租導遊證等行為,《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其中,導遊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導遊人員資格證、導遊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遊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託他人代為提供導遊服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家旅遊局將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功能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遊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遊客和導遊的合法權益。(記者 吉蕾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