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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規定(試行)》

2017-11-23 15:41 來源: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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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7]2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無線電監測設施日常工作的穩定性、有效性和準確性,充分發揮無線電監測數據在政策制定、干擾排查、行政和刑事處罰中的支撐作用,規範無線電監測設施的測試驗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管理規定,我部制定了《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各相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6日

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無線電監測設施日常工作的穩定性、有效性和準確性,充分發揮無線電監測數據在政策制定、干擾排查、行政和刑事處罰中的支撐作用,規範無線電監測設施的測試驗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無線電監測設施,是指用於對無線電信號進行搜索、測量、分析、識別,對無線電信號發射源進行測向和定位,以獲取其技術參數、功能、位置和用途的技術設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移動、可搬移和便攜式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以及系統中監測接收機等設備。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以下統稱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使用的各類無線電監測設施在系統選型、建設驗收、日常使用等全生命週期內的測試驗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組織相關單位對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負責制定本地區(單位)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方案,選擇測試驗證機構,指導並監督測試驗證工作的具體實施,維護無線電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五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對新建無線電監測設施在投入使用前進行測試驗證,對在用無線電監測設施進行定期測試驗證,確保無線電監測設施在使用過程中持續滿足相關技術指標要求。

第六條 根據設備狀況,對固定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及系統中的監測接收機每5~7年測試驗證一次,對移動、可搬移和便攜式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及系統中的監測接收機每3~5年測試驗證一次。

超過10年的無線電監測設施,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縮短測試驗證週期。

第七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綜合考慮本地區(單位)無線電監測設施的實際數量、應用場景、使用頻次、運行狀況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分步驟、分批次的測試驗證方案。

各單位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本年度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開展情況。

第八條 對新建固定、移動、可搬移和便攜式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採用符合標準規定的測試場地進行測試驗證。測試驗證項目至少包括監測靈敏度、場強測量精度、頻率測量精度、測向靈敏度、測向精度、瞬時信號監測能力、瞬時信號測向能力和天饋系統駐波比等指標。

對新購置的無線電監測接收機,採用傳導方式進行測試驗證。測試驗證項目至少包括監測靈敏度、解調靈敏度、電平測量誤差、 頻率準確度、二階截斷點、三階截斷點、中頻干擾抑制比、鏡頻干擾抑制比、接收機雜散發射和掃描速度等指標。

第九條 對在用固定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進行現場測試驗證。測試驗證項目至少包括測向精度、天饋系統駐波比、頻率測量精度和電平測量精度等指標。

對在用移動、可搬移和便攜式無線電監測、測向系統,採用符合標準規定的測試場地方式進行測試驗證。測試驗證項目至少包括監測靈敏度、場強測量精度、頻率測量精度、測向靈敏度和測向精度等指標。

對在用無線電監測接收機,採用傳導方式進行測試驗證。測試驗證項目至少包括監測靈敏度、電平測量誤差、頻率準確度、接收機雜散發射和掃描速度等指標。

第十條 無線電監測設施的測試驗證方法應按照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國際電信聯盟建議書進行(部分標準名稱見附件)。

對尚無相關標準作為測試依據的,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會同相關技術部門和測試驗證機構,參考相關標準,科學合理制定測試驗證方法,經專家評審後實施。

第十一條 在新購置無線電監測設施和對在用無線電監測設施進行一體化服務改造時,相關設備應滿足《超短波監測管理服務接口規範》要求。鼓勵相關單位在設備購置或系統改造升級時提出對《超短波監測管理服務接口規範》符合性的測評要求,並採用軟體測試系統開展測試驗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合理選擇測試驗證機構。測試驗證機構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一)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和中國計量認證(CMA)認可,測試驗證能力範圍包含本規定提出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測試項目,並能及時將今後發佈的涉及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相關技術標準納入其相應測試驗證能力範圍。

(二)能夠獨立承擔無線電監測設施的測試驗證工作,具備符合相關要求的測試場地、測試儀器儀錶等設施,具有詳細的測試驗證操作流程和完善的作業指導書。

(三)具備相應數量的掌握測試驗證標準和實施方法,熟悉儀器儀錶操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系統選型、建設驗收階段測試驗證工作的,應具備1年以上出具無線電監測設施的CMA和CNAS測試報告經歷或2年以上對無線電監測設施的第三方實際測試工作經歷;開展日常定期測試驗證工作的,應具備出具無線電監測設施的CMA和CNAS驗證報告經歷或1年以上對無線電監測設施的第三方實際測試工作經歷。

(五)不得與被測試無線電監測設施的製造商、供貨商、集成商、行政執法主體及可能的行政相對人存在利益關聯或利益輸送。

(六)未被列入第三方測試驗證機構失信名單。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將測試機構的相關證書、證明材料歸檔留存,作為後續監督檢查工作的參考文件。

第十三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積極參與測試驗證工作,加強對測試驗證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測試結果真實有效。

測試結束後,相關測試驗證機構應依據實際測試結果,出具加蓋CNAS和CMA標誌的相關檢驗報告。

第十四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加強對無線電監測設施的日常維護力度,在兩次測試驗證期間,定期對無線電監測設施自行校準,在日常使用中嚴格執行相關操作規範和維護流程,密切關注系統運行情況,確保相關設施處在正常有效的工作狀態。

第十五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對開展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的相關檢驗報告和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中形成的相關數據妥善保存,作為後續測試驗證及監督檢查工作的依據和參考。

第十六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應對在測試驗證和日常維護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妥善處置。

第十七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定期組織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第三方測試驗證機構對各地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工作的開展情況和測試驗證結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頻佔費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並向全國通報。

建立第三方測試驗證機構失信名單制度。存在偽造測試數據、出具虛假測試報告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測試驗證機構將被列入失信名單。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得選擇失信名單中的測試機構承擔相關測試驗證工作,並將第三方測試驗證機構違規情況通報相關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無線電管理工作人員在測試驗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節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可在設備選型階段對擬採購的無線電監測設施提出明確的測試驗證要求,必要時可採用第三方自願性認證方式,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監測設施技術參數與相關標準符合性和産品一致性的測試驗證工作,對於不符合相應標準規範的設施不予採購。

鼓勵各無線電監測設施使用單位對本地區(單位)使用的其他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如無線電監管系統、壓制設備等)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測試驗證和自願性認證工作,其結果作為對相關技術設施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無線電監測設施測試驗證部分規範標準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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