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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2017-12-01 10:52 來源: 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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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切實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近日,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聯合製定出臺了《關於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加強基層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市、縣、鄉三級分別按照每5萬名、5000名、500名救助對象至少配備1名經辦服務人員,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與供養對象、護理人員與失能供養對象、護理人員與半失能供養對象比例分別不低於1:10、1:3、1:6的標準落實工作力量,並逐步在每個村(居)委會設置1名社會救助協理員。《辦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服務購買機制,分類制定服務標準。《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社會救助服務的購買主體,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鎮(街道)也可購買社會救助相關服務;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都可以公平參與競爭,承接社會救助服務。同時,要求購買主體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不得簡單以“價低者得”作為選擇標準。

《辦法》還規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內容包括事務性工作和服務性工作兩類,事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服務時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等工作;服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鏈結等服務。《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追究等相關監督管理制度。(記者 徐俊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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