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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制度銜接有章可循

2017-12-08 07:25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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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平衡銜接,12月7日,省人社廳公佈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相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原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和人員的銜接政策、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的銜接政策等問題進行了説明。

《通知》指出,原按規定參保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工作人員、退休(職)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列入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範圍的,應從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參保的離休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由本人離休前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發放離休待遇,所需費用按單位經費渠道列支。已按規定參保且被列入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範圍的在職工作人員,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按要求應參保而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含已退休人員),列入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範圍的,已按要求參保但在2014年9月30日時存在欠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含已退休人員),應補繳對應期間養老保險費,同時繳納滯納金。

《通知》強調,對於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規定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範圍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含已退休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2014年9月30日前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2014年10月1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機關事業單位辦理退休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後,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個人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者 徐鐵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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