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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省政府出臺實施意見
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

2017-12-08 09:25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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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省政府出臺《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城鄉社區是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重要依託,是黨和政府聯絡、服務居民群眾的“最後一公里”。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精神,實現黨領導下的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全面提升城鄉社區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化、專業化水平和組織化程度,推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加強和完善我省城鄉社區治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以基層黨組織建設為關鍵、政府治理為主導、居民需求為導向、改革創新為動力,健全體系、完善機制、整合資源、增強能力,努力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和諧有序、綠色文明、創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園,為奮力開創新時代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新局面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固本強基。加強黨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社區基層黨組織建設,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穿到城鄉社區治理的全過程,帶領群眾堅定不移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城鄉社區治理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創新城鄉社區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回應居民多樣化、個體化服務需求,不斷豐富城鄉社區服務內容和供給方式,增強居民的認同感、歸屬感、幸福感。

——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理。積極推進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堅持運用法治思維謀劃基層社會治理、用法治方法破解社區治理難題,推動法治社區建設,增強社區依法辦事能力。

——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按照城鄉發展一體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統籌謀劃城鄉社區治理工作,注重以城帶鄉、以鄉促城、優勢互補、共同提高,促進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協調發展。

——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動各地立足自身資源、基礎條件、人文特色等實際,確定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發展思路和推進策略,加快形成既有共性又有特色的城鄉社區治理模式。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層黨組織領導、基層政府主導的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健全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公益性互助志願服務和商業性便民利民服務相銜接的服務體系,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機制更加完善,服務水平顯著提升。再過5到10年,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更加成熟定型,城鄉社區治理能力更為精準全面,為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鞏固基層政權提供有力支撐,為推進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健全完善社區治理體系

(一)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把加強基層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作為貫穿社會治理和基層建設的主線,以改革創新精神探索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引領社會治理的路徑。加強和改進街道(鄉鎮)、城鄉社區黨組織對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城鄉社區全面貫徹落實。推動管理和服務力量下沉,引導基層黨組織強化政治功能,聚焦主責主業,推動街道(鄉鎮)黨(工)委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基層黨組織建設上來,轉移到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來,轉移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公共環境上來。加強城鄉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著力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務改革、服務發展、服務民生、服務群眾、服務黨員。推進商務樓宇、各類園區、商圈市場、網絡媒體、新建住宅區、農民工聚集地、社區“兩新”組織等的黨建覆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工作的相關制度,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及時幫助解決基層群眾自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把各類駐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人民團體中的黨員和流動黨員組織起來,充分發揮黨員在社區治理和服務中的先鋒模範作用,推進社區共治共建共享。加強城鄉社區黨風廉政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城鄉社區延伸,切實解決居民身邊的腐敗問題。

(二)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制定縣(市、區)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依法厘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權責邊界,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以及協助政府的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建立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履職履約雙向評價機制。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服務社區的事項,要組織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每年末進行集中評議,評議結果作為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社區協助政府的事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社區完成工作情況進行年終評議,評議結果與績效工資挂鉤。基層政府要切實履行城鄉社區治理主導職責,加強對城鄉社區治理的政策支持、財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設指導,加強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指導規範,不斷提高依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礎作用。進一步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建設,新設置的城市社區按照1500~3000戶左右居民確定,加快開發區、城市新建住宅區、工礦企業所在地、國有農(林)場及村改居的社區設置或調整。促進基層群眾性自治與網格化管理有效銜接。規範民主選舉程序,逐步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覆蓋面,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經過民主程序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穩步提高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本社區居民比例。實行民主決策,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協商、服務居民的能力。完善民主管理,健全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和自治章程,引導居民依法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強化民主監督,建立健全居務監督委員會,推進黨務、居務、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促進自治、法治、德治有機融合。

(四)發揮社會力量協同作用。制定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進、資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大力發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教育培訓、文體娛樂、鄰里互助、居民融入及農村生産技術服務等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其反映居民需求、提供服務、規範行為等方面的作用,把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建設成為增強社區治理和服務功能的重要載體。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持農村社區建設能力。落實駐社區單位共建責任,推進駐社區單位將場地、服務設施對社區開放。對涉及駐社區單位的社區治理事項,應當邀請駐社區單位代表參加有關議事會議。積極引導其他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依法有序參與社區治理,實現資源共有共享,社區共駐共治。

(五)發揮社區居民參與作用。根據居民需求特點,開展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自治和服務活動,提高城鄉社區居民參與熱情。發揮城鄉社區黨員、居民代表、樓院門棟長、社區志願者等社區骨幹在調動資源、組織活動、凝聚力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帶動更多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拓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流動人口有序參與居住地社區治理渠道,豐富社區生活,促進社區融入。探索將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維護公共利益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三、創新社區治理機制

(一)建立健全社區協商機制。不斷豐富城鄉社區協商內容和形式,凡涉及城鄉社區居民公共利益的事項、關係居民切身利益的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原則上由社區黨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牽頭,組織居民協商解決。合理確定協商主體,拓寬協商形式,規範協商程序,擴大協商渠道,強化社區協商成果運用,及時公開協商成果落實情況,逐步實現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努力形成參與多元、層次立體、形式靈活、制度健全的社區協商格局。

(二)建立健全社區矛盾調處機制。完善居民利益表達機制,拓寬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社區制度,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絡居民制度,引導居民理性合法表達利益訴求。完善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機制,依託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專業社會組織,加強對城鄉社區社會救助對象、貧困人口、困境兒童、精神障礙患者、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和留守兒童、婦女、老人等群體的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務。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引導人民調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員、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等專業人員,在物業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調節和信訪化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推進平安社區建設,拓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加強城鄉社區治安防控網建設,深化城鄉社區警務戰略,防範打擊黑惡勢力擾亂基層治理。

(三)建立健全社區減負增效機制。依據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建立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應由基層政府履行的法定職責,不得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不得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環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項的責任主體;依法需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的工作事項,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屬於社區居民自治的事務,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員會的自主權。以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為單位制定社區印章使用範圍清單,全面清理基層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各類證明。以市為單位建立社區考核評比指標體系,實行基層政府統一對社區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各職能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取消對社區工作的“一票否決”事項。

(四)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機制。建立業主委員會,完善業主委員會的職能,依法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代表共同商討社區重大事務制度,協調解決物業服務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支持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要主動接受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其意見。探索符合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探索在無物業管理的老舊小區依託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自治管理。有條件的地方應規範農村物業管理,研究制定物業管理費管理辦法;探索在農村社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推行物業管理。

(五)增強社區依法辦事能力。進一步加快社區治理法治建設,研究制定社區治理相關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要結合當地實際,出臺城鄉社區治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推進法治社區建設,發揮警官、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用,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進社區活動,增強居民法律意識,提升用法律手段解決社區矛盾糾紛的水平,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農村社區要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引導村民依法維權,倡導村民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提高農村社區自治水平。

(六)加大社區文化培育力度。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大力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心口相傳的城鄉社區精神,增強居民的社區認同感、歸屬感。開展文明社區創建,廣泛組織豐富多彩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大力宣傳社區道德模範、好人好事、文明家庭,引導居民崇德向善。不斷增進民族團結,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加強城鄉社區公共文化體系建設,因地制宜設置村史陳列、非物質文化遺産等特色文化展示設施,突出鄉土特色、民族特色。積極發展社區教育,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社區教育網絡,推進學習型社區建設。

四、增強社區服務功能

(一)完善社區服務設施。將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按照每百戶居民擁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新建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政府投資新建、改建、擴建、購買、租賃、調劑置換等方式,到2020年實現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全覆蓋,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50%以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以社區居民為對象的公共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志願服務和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原則上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要與住宅區建設、舊城改造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檢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由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相關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聯合審查和驗收。落實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做好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不動産登記服務工作。落實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供暖、水電、燃氣等價格優惠政策。指導開展城鄉社區規劃編制試點,發揮社區規劃專業人才作用,科學確定社區發展項目、建設任務和資源要求。

(二)優化城鄉社區服務隊伍。積極開發城鄉社區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鼓勵社區工作人員考取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對獲得國家社會工作師和助理社會工作師資格的,享受職業津貼,具體標準由市或縣級政府確定。到2020年,力爭每個城鄉社區至少擁有1名社區社會工作者。在城市社區,確保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報酬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城鄉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由基層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崗招聘,街道辦事處(鄉鎮)統一管理,社區組織統籌使用。加強社區工作者的培訓,落實好任職培訓、在職培訓和專門培訓。注重把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選拔到街道(鄉鎮)領導崗位,推動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書記或班子成員通過依法選舉擔任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或成員。探索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和獎懲機制,激發社區工作者幹事為民的熱情。

(三)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積極促進政府基本公共服務、居民志願互助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向社區覆蓋,編制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指導目錄。城鄉社區要根據居民特點,積極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精細化服務,做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教育事業、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務、調解仲裁等公共服務事項,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的公共服務。探索建立社區公共空間綜合利用機制,合理規劃建設文化、體育、商業、物流等自助服務設施。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服務,重點發展社區養老、家政、文化、餐飲、物流等服務業態,加快建立規劃合理、結構均衡、競爭有序的社區商業服務網絡。發展社區志願者服務組織,推行註冊登記,建立社會工作者與志願者協同服務機制。開展以生産互助、養老互助、救助互助等為主要形式的農村社區互助活動和志願服務,增強居民自我服務能力。農村社區要重點為留守兒童、婦女、老人提供醫療衛生、生活照料、康復等服務,推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

(四)深入推進“三社聯動”。在全省積極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三社聯動”,充分發揮社區的平臺作用,整合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優勢,實現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社會工作互惠融合、協調發展。各地要根據自身特點制定“三社聯動”機制,研究制定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引進社區社會工作者、政府購買城鄉社區服務等相關配套政策。將城鄉社區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承接主體。鼓勵和引導具備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社會組織、公益性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五)改善社區人居環境。加強城鄉社區環境治理,做好社區綠化美化凈化、垃圾分類處理、噪聲污染治理、水資源再生利用等工作,著力解決農村社區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秸稈焚燒以及散埋亂葬等問題,建設環境優美、宜居宜養社區。加強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積極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有序組織社區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居民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加強消防、人防宣傳,提高火災事故防範和處置能力,推進消防、人防、物防、技防安全社區建設。探索建立社區微型消防站或志願消防隊。

(六)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依託“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數據接口和共享方式,最大限度集成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各類業務信息系統,構建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優化公共服務流程,實現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到2020年,力爭城市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覆蓋率達到60%,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覆蓋率達到30%。推動“互聯網+”與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的深度融合,運用網上辦事大廳和移動客戶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構建網絡化社區治理和服務新模式,密切社區居民日常交往、鄰里互助。實施“雪亮護城河工程”,加快推進城鄉社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大力發展城鄉社區電子商務,積極實施社區養老、醫療、物業設施的智慧化升級改造。紮實推進智慧社區信息系統建設,實現服務項目、資源和信息的多平臺交互和多終端同步。逐步構建設施智慧、服務便捷、管理精細、環境宜居的智慧社區。結合電子商務進農村,積極拓展農産品網上銷售渠道,積極實施“網絡扶貧行動計劃”。

五、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社區治理和服務創新工作,將其納入黨委和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紮實推進。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省級層面城鄉社區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市縣鄉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市縣黨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街道(鄉鎮)黨(工)委書記要履行好直接責任人的職責。要把社區治理和服務創新成效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工作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組織部門要切實擔負起領導和指導社區黨建工作的重要職責,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在社區治理和服務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民政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做好社區治理和服務的政策研究、工作指導和協調服務。綜治、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搞好協作配合,共同推動社區治理服務創新。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主動參與社區治理和服務。

(二)加大資金投入。加大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經費投入,統籌使用各級各部門投入城鄉社區的符合條件的相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重點支持做好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各項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投資社區治理和服務工作,擴大社區資金來源。積極拓寬社區融資渠道,引導社會資金向社區建設領域投入,為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和服務創造條件。將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在本級現有財政預算中統籌考慮。

(三)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理論政策研究,做好城鄉社區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加快完善城鄉社區治理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地方標準。各地要及時總結推廣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先進經驗,注重培育典型,積極推動城鄉社區治理實驗試點工作,開展城市和諧社區建設、農村幸福社區建設示範創建活動和城鄉社區結對共建活動,對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鼓勵,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網絡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城鄉社區治理突出做法和成效,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社區治理和服務的良好氛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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