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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試點肝移植術基本醫保按績效支付

2017-12-09 18:4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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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12月9日電(記者 岳德亮)為減輕肝移植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浙江省人力社保廳近日決定,將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展肝移植術基本醫療保險按績效支付試點,保障對象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浙江省戶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術前參加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1年的患者。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在發出的《關於開展肝移植術基本醫療保險按績效支付試點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樹蘭(杭州)醫院、寧波市醫療中心李惠利東部醫院等4家省內醫療機構開展試點。試點期限為5年,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推廣到其他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

根據浙江省人力社保廳的規定,肝移植術按“乙類”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個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適應症之一:終末期肝病;未肝外轉移的肝細胞癌且無大血管受侵,累計腫瘤直徑點8cm;未肝外轉移的肝細胞癌且無大血管受侵,累計腫瘤直徑>8cm(AFP水平點400ng/ml、組織學分級為中或高分化)。

浙江省人力社保廳指出,患者接受肝移植手術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除應由患者個人承擔的費用外,醫保按績效與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患者出院時結清個人承擔費用,醫保按應支付費用的70%結算。患者出院後存活滿1年的,醫保按應支付費用的20%再次結算。患者出院後存活滿3年的,醫保按應支付費用的10%再次結算。

——18周歲以上患者出院時結清個人承擔費用,醫保按應支付費用的90%結算。患者出院後存活滿1年的,醫保按應支付費用的5%再次結算。患者出院後存活滿3年的,醫保按應支付費用的5%再次結算。

——患者出院後存活滿5年的,醫保在預留費用中對醫療機構予以激勵。5年期滿後,由浙江省省級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根據患者生存情況、醫療質量、費用負擔等因素對醫療機構進行績效評價,並予以相應激勵。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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