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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12-16 08:16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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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中水集團遠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水漁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合併資産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期末金額少計84,024,823.49元,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中水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8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中水漁業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17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馬淑芬于2016年1月5日至6月30日期間累計買入西藏銀河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西藏發展)股票27,531,889股,累計賣出1,155,960股,凈買入26,375,929股。其中,2016年6月6日收市後馬淑芬證券賬戶持股比例達到西藏發展已發行股份的5.0007%,馬淑芬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公告義務,且于6月15日,馬淑芬再次買入“西藏發展”398,901股,持股比例達到西藏發展已發行股份的5.15%。馬淑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期間,馬淑芬曾于6月7日委託代理人聯絡西藏發展告知持股相關信息,但因材料準備不充分等原因未能及時進行信息披露。6月14日西藏發展發佈了馬淑芬持股達到5.0007%的股權變動提示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實際披露日期為6月21日。鋻於馬淑芬有主動進行信息披露的意願,未危害其他中小投資者利益,也無操縱市場等負面影響,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04條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馬淑芬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信息及在限制期違法增持股票行為給予警告;對其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信息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限制期內交易股票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

2宗內幕交易案中,一是施建洪作為山東龍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泉股份)擬發行股份購買無錫市新峰管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為無錫市新峰管業有限公司,簡稱新峰管業)100%股權的交易對方之一,且時任新峰管業副總經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施建洪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及“陳某娟”賬戶買入“龍泉股份”78,100股,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高度吻合,構成內幕交易,沒有違法所得。施建洪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責令施建洪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並處以3萬元罰款。二是莫家元係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徽合力)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莫家元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買入“安徽合力”19,700股,沒有違法所得。莫家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責令莫家元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並處以3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鐘湉于2014年3月至調查期間任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資産管理總部渠道經理,2015年3月26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證書。鐘湉在國信證券任職期間,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借用“薛某瓊”“王某磊”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沒有違法所得。鐘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責令鐘湉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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