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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費不超職工工資總額8%

2017-12-23 10:56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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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辦法》出臺,規定——
企業繳費不超職工工資總額8%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企業年金辦法》。《辦法》規定,企業繳納企業年金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辦法》明確,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辦法》要求,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辦法》規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於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於職工個人,完全歸屬於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並明確了幾種例外情形。

《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依據保險合同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出國(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記者 韓秉志)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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