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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建小區配套設施未到位不得發放
不動産權證書

2017-12-27 13:0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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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12月27日電(記者 王存福)針對很多小區房子建好但配套不同步的問題,海南省近期出臺規定,對新建小區建設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的問題進行了規範,明確未履行承諾建設配套設施的小區項目,不得辦理規劃驗收,不得發放不動産權證書。

海南出臺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提出,各市縣在組織編制市縣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完善水、電、路、氣、光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社區服務、商業服務、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設施。居住區戶數在15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建設幼兒園;居住區戶數在40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建設小學;居住區戶數在9000戶及以上的,應規劃建設初中。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居住區常住人口規模、開發區域功能定位、已有學校和幼兒園等情況適當調整中小學和幼兒園規模和數量。

按照規定,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作為土地出讓條件載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産權歸屬、産權移交方式,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協議約定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時序進行建設,必須在新建住宅小區建設總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各市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對建設單位擅自縮減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及規模、擅自調整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位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建設時序進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依法處理。房産管理部門會協助執法部門監督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進度,通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措施,保證建設資金的落實。建設單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移交的不良行為會進行記錄和監管。

根據規定,對於新建住宅小區項目不按要求建設和移交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市縣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驗收,市縣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得發放不動産權證書。開發商在申請預售或現售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要在銷售現場公示,並要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還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移交等相關內容。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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