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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出臺《意見》 配套印發《技術指南》
率先在渤海等重點海域實施排污總量控制

2018-01-04 15:27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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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率先在渤海等重點海域建立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意見》,配套印發《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技術指南》,推動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率先在渤海等污染問題突出、前期工作基礎較好以及開展“灣長制”試點的重點海域,率先建立實施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在全國沿海全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建立實施總量控制制度提出了明確規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若干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重要文件也提出了明確要求。依法加快建立實施總量控制制度,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實施流域環境和近岸海域綜合治理”重要部署、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意見》指出,要以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為導向,充分發揮各級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和積極作用,按照質量改善、政府抓總、陸海統籌、分步實施的原則,依循“查底數、定目標、出方案、促落實”的推進思路和實施步驟,推動總量控制制度在部分重點海域率先建立實施,不斷健全完善以保護生態系統、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的制度框架和標準規範,為在我國重點海域全面建立總量控制制度打下良好基礎。

《意見》明確,2018年,率先在大連灣、膠州灣、象山港、羅源灣、泉州灣、九龍江—廈門灣、大亞灣等重點海灣,以及天津市、秦皇島市、連雲港市、海口市、浙江全省等地區,全面建立實施總量控制制度;渤海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啟動總量控制制度建設。2019年,渤海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全國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啟動總量控制制度建設。2020年,全國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

《技術指南》規範了總量控制區域邊界確定、海域水質調查與評價、總量控制指標識別及水質目標制訂、陸源及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調查評估、污染物允許排放量計算、污染物削減總量分配及總量控製成效考核等技術流程和方法,用於指導我國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記者 趙 婧 通訊員 盧曉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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