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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三類股東”問題等答問

2018-01-12 22:0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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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2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通報了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最後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問:近期,有市場輿論反映,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過程中遇到的“三類股東”問題,已有明確的審核政策。請問發行審核中具體如何把握?

答:2016年以來,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數量逐步增多,部分企業出現了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産管理計劃、信託計劃等“三類股東”。鋻於“三類股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層層嵌套和高杠桿,以及股東身份不透明、無法穿透等問題,在IPO發行審核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此前,部分在審企業對“三類股東”採取了主動清理的辦法。

考慮到“三類股東”問題不僅涉及到IPO監管政策,還涉及到新三板發展問題,證監會對“三類股東”問題的處理非常慎重,經反復研究論證,近期明確了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IPO時存在“三類股東”的監管政策,具體如下:

一是基於證券法、公司法和IPO辦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穩定性與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明確性是基本條件,為保證擬上市公司的穩定性、確保控股股東履行誠信義務,要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得為“三類股東”;二是鋻於目前管理部門對資管業務正在規範過程中,為確保“三類股東”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要求其已經納入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三是為從源頭上防範利益輸送行為,防控潛在風險,從嚴監管高杠桿結構化産品和層層嵌套的投資主體,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發行人提出符合監管要求的整改計劃,並對“三類股東”做穿透式披露,同時要求仲介機構對發行人及其利益相關人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四是為確保能夠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三類股東”對其存續期作出合理安排。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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